> (3)在规定答题位置外的地方作答,答题无效。
(4)在答题纸上作任何标记的,答题无效。
(5)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答题笔作答,答题无效。
(6)凡错写、漏写、字迹不清或不按要求粘贴条形码,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试卷按0分计。
(7)考生领到试卷后,须先检查核对问卷和答题纸的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是否与报考课程相符,试卷有无缺页、缺题和字迹不清等现象,如有,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报告;未按要求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向监考员报告,作答本人报考课程外试卷的按0分计;出现缺页的,缺页部分按0分计。
(8)考生未在点名卡上签名,视为缺考。
五、计算器使用要求
① 以下17 门课程不能使用任何型号的计算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能使用计算器的课程一览表
②其余有计算要求的课程,允许考生使用简单的、没有程序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六、疫情防控要求
1. 所有考生须注册“粤(穗)康码”(以下简称“粤康码”)。“粤康码”非绿码的考生,应及时到相关部门核实。打印准考证时须在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如实填报“粤康码”状态等信息。
2. 考生须进行考前14天自我健康观察,每日如实在“粤康码”中进行健康情况申报,同时如实填写考前14天个人健康信息申报表(见附件),并在参加每场考试时提交考点工作人员。
3. 考生应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考前14天内,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参加集聚性活动,尽量避免与外地来粤人员接触。
4. 所有考生进入考点时须提供本人考试首日(1月8日)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参加考试。尚在外地的考生应及时返回考点所在地级市,了解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按属地化要求和规定进行管理,以免耽误考试。
5. 低风险地区的考生考前14天内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身体状况异常(以下简称身体状况异常),应立即按当地防疫要求报告,同时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报备,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号(准考证号)、本人联系电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按规定及时到发热门诊进行排查和核酸检测,经有关部门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须在参加考试时向相关考点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非低风险地区的所有考生,均须进行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正处于隔离医学观察治疗或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健康监测)观察期间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复检阳性人员、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以及无“粤康码”绿码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6. 考生进入考点时均要佩戴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向考点工作人员出示手机上的“粤康码”绿码,接受准考证、身份证、“粤康码”核查,提交健康信息申报表。进入考场前将手机放在指定地方。出现身体异常情况的考生,可根据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指引,先在临时观察区进行复核评估后作下一步处置,经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专业评估,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综合研判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引导前往备用隔离考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不安排参加考试。
7. 考生进入考场前应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者洗手;进入备用隔离考场的,必须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且考试过程应全程佩戴口罩。
8. 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佩戴;非低风险地区、备用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核验。
9. 考试结束后,考生要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保持人员间距,减少交谈。考点可安排各考场错峰离场。
10. 因确诊、隔离或考点临时停考等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经核实后,可在2022年4月自学考试报考时,免费报考不多于本次停考涉及课程数量,如报考课程数量少于本次停考涉及课程数量,差额部分不再予以退费;如报考课程超出本次停考涉及课程数量,超出部分据实缴纳报考费。发生上述情况的考区,具体申请要求和安排由相关考区公布,请考生密切关注,务必按要求如实提交申请。如考生未按要求提交申请,将无法在下一期自学考试报考时免除相应科次数报考费,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11. 考生报考2022年1月自学考试因故未能参加考试的,不纳入自学考试诚信报考档案,可按规定正常报考下一次自学考试。
12. 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考生注意持续密切关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gdsjyksy),以及本人所在考点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最新通知信息,以确保顺利赴考。
七、诚信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于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的内容。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保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培育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尚,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次考试考生进入考场时,监考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其进行违规物品检查;实行全程视频监控,考试期间,网上监考员通过电子监控系统对考场实行“网上巡考”。请各位考生务必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诚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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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2022年1月自学考试考生防疫要求
附件2: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附件5: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健康信息申报表
中山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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