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随迁子女中考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参加中考和升学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全面加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管理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是中小学考试与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需要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中考收费政策,严禁以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文件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冀公办发〔2018〕97号)、《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的通知》(冀应急〔2019〕30号)等有关国家和河北省政策规定,对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不得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作出相应调整。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请各市将本地今年中考招生政策中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于6月15日前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四)严格控制初中复读
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各市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五)不断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各项配套制度
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
为维护广大考生利益,雄安新区三县2021年中考考务工作保持原有体制不变,继续在保定市教育局和保定市教育考试院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4〕1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8〕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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