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人妻女,毁人家庭。这一条罪状,官方判词概称为“夺人之妻,擅改嫁与恶少爪牙,而取其财”,乃至“一乡千家,父母不得子其子,夫不得妻其妻”。换成白话讲,就是生了子女被官氏掠去勒充为奴婢,娶回来妻子,被官氏的爪牙抢去当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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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两宋时,今福建省建瓯一带称顺昌县,以刻书业发达知名。宋金对峙期间,顺昌在宋辖境内,又闹出个母子祖孙三代人同恶相济的流氓世家帮伙。
帮伙的头子是个泼辣凶横“老而益肆”的女无赖,娘家姓刘,嫁与顺昌官八七为妻,人称官八七嫂。丈夫早死,寡妇独撑门户,遂以“积年凶恶”发家。长子官日新、次子官世肃都是骨干,连年仅十三的孙子官千三,也以“蓄养恶少过犯,百十为群”的“小霸王”横
行乡里。另有官世肃的妻弟杨十一及符大二、符大四、傅六三、蔡六一、余小大、范廿三、李胜、叶八、陈小六、傅七十、杨二等一帮土痞为鹰犬爪牙。截至案发惩治前,竟是“居三县之界,霸一乡之权,败坏二十余年”。据官府判词可知,这个官氏恶霸团伙的主要罪行,可称“十恶”:
自设牢狱,刑施无辜。各式惨酷刑具,“如蒺藜、槌棒、狱仗、铜锤索、手足锁之类,色色有之,兵仗、弓、刀、箭镞,特其末者”。无论是本县居民,还是外来客商,稍有得罪,便被这帮人锁拿到私牢内拷打关押。最惨毒的刑罚,是把细砂放在铁锅里炒至赤红,灌入受刑者耳内。当地平民何大二、罗五二、罗五三、廖六乙等人,都因此立时耳聋,留下终身残疾。至于“殴人致死者有之,胁人自缢者有之”,以及“囚之牢房,动经旬日”的罪迹,斑斑无计。
停塌私盐,坐夺国课。宋朝实行食盐专卖制度。官八七嫂常年与私盐贩卖团伙勾结,家里设有盐库。闽赣一路的盐枭,多以此为中转和窝赃批卖要津。附近居民,一概被迫买官家的私盐。顺昌县前后六七任县令,都因无法收足盐课而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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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置税场,拦截商旅。当时顺昌为纸张、生铁、石灰等物资转输集散重地,官氏团伙在这里设下多道关卡,“收钱各有定例,赃以万计”。不少从外埠来的商贩,因拒绝缴纳这不明不白的“商税”,即惨遭毒打,甚至被抢走货物。
怙强习霸,豪夺民业。其手法有逼人立“虚契”,即并无一钱借人而迫使订债约,旋“白夺平民田园屋业”。或“借人钱物,已偿复取”,逼使破产。甚至“伐人墓林,弃人尸柩”。如此尚嫌不足,还要“勒被害人亲书罪状”,自己诬陷自己是盗贼,以备被害人告官时可反咬一口。
诱掠奴婢,贩卖人口。到案发抄家为止,官氏家尚有婢女进喜、巧奴、小童等多人,均系“诱掠得之”。
夺人妻女,毁人家庭。这一条罪状,官方判词概称为“夺人之妻,擅改嫁与恶少爪牙,而取其财”,乃至“一乡千家,父母不得子其子,夫不得妻其妻”。换成白话讲,就是生了子女被官氏掠去勒充为奴婢,娶回来妻子,被官氏的爪牙抢去当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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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违国法,私宰耕牛。宋朝法令以耕牛为生产工具,严禁宰杀。读《水浒传》的人都知道,惟有“黑店”才敢卖熟牛肉,而官氏“常杀耕牛以数百计,牛马大耗”。
虚创“公益”,敛索民财。先后以创办“防盗”队伍、修桥等名义,强迫本乡1300多户人家出钱,“得财入己,民敢怨而不敢怒”。
私行文引,伪造官书。官氏“捕人”而以“文引”为凭是一贯的,此外在拆毁官道桥梁等建筑架造私业时,还“伪作达官书札欺诈郡县”。
勾结衙蠹,贻毒一县。这条罪状,最终是“乡民被害者数百人泣诉”,由上级官署查实后,写在判词上的,略谓:“前后官府月吏素与交结,往往将词人科罪,含冤白死者不一。是以三十年间,民知有官氏之强,而不知有官府。乡民有争,不敢闻公,必听命其家。”
一个以女无赖为魁首的流氓团伙,且并没有显赫门第、勋业功名之类可资倚仗,竟得以嚣张到这等地步,确实骇人听闻。
官氏团伙的终极命运是一朝覆灭,官八七嫂编管信州,儿孙等分别刺配,所有爪牙或徒或杖,各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