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波市纪委市监委通报,近日,经中共宁波市凤花区委批准,奉化区纪委区监委对奉化区访问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鲁辉的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王鲁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卡;违反组织纪律,在谈话函询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打听案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王鲁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奉化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王鲁辉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审查调查期间,王鲁辉在其撰写的忏悔材料中剖析了自己严重违纪违法的原因,主要是立场不稳、丧失原则,学习不够、认识偏差,要求不高、流于形式,交友不慎、感情用事,执纪不严、任意为之,管教不严、私欲膨胀。王鲁辉表示,自感罪行深重,给组织和单位以及家庭、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愿意面对现实,接受法律制裁,以后将痛改前非,洗心革面,以新的起点重新开始。
王鲁辉简历:
王鲁辉,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浙江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1996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6.08—2013.04 奉化市公安局民警,大桥派出所副所长,溪口分局副分局长,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2013.04—2016.11 奉化市西坞街道党工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2016.11—2017.05 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党工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2017.05—2019.12 宁波市奉化区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9.12 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