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必那些在网络上
伪装成漂亮妹子的抠脚大汉
能把这句话诠释得淋漓尽致
近日
晋安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罪案件
让我们一起看看发生了什么?
案例一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潘某某冒充姓名为“王某某”的女性身份在征婚交友网站上发布征婚交友信息,后于2020年2月4日通过征婚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明某,骗取被害人明某的信任,并和被害人明某发展为网上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冒充“王某某”,在聊天软件上以“母亲生病和过世”等借口向被害人明某索要钱财,后被害人明某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宾馆给被告人潘某某转账后发觉被骗报警。经审计,被告人潘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明某人民币1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损失人民二万元。
案例二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征婚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冒充姓名为“王某某”的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并和被害人张某某发展为网上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冒充“王某某”,在聊天软件上以“母亲重病”等借口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钱财,通过网络转账收款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六千余元。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从电信诈骗到网络诈骗,骗局层出不穷,骗术似乎也在不断进化,但这些骗局大多是抓住了人性的弱点,或恐吓、或关爱、或求可怜,从被害者身上骗取钱财。如果在网络上遇到主动热情、短时间内确立情侣关系的人,一定要保持警惕,涉及金钱往来时,更需格外小心。
来源:晋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