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浩轩
被执行人:朱海豪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82XXXX4037
居住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消防北路。
执行法院:民权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豫1421民初1846
基本案情: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海奇间借贷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421民初18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朱海奇于2016年8月15日起,于每月15日前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000元,直至还清150000元借款为止;如朱家合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还款,从逾期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全部借款并按年息24%计算逾期利息;被告朱海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赵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至目前仍未履行。该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朱海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该院举报。
联系法官:郑法官
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0-8589111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5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