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非接触式诈骗犯罪也变得司空见惯。
其中,一些诈骗分子利用他人渴望寻求另一半的心理,包装“人设”,制造恋爱幻觉,诱导被害人转款,实施违法犯罪行为。4月2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以婚恋交友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案件。男子赵某伪装身份取得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钱款11500元,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假借婚恋交友骗财,男子因诈骗罪获刑
2020年4月,赵某通过某婚恋网站结识女子常某,向其虚构身份称自己是有股份、年底有分红的四星级酒店管理人,骗取对方信任后,与其确立恋人关系。2020年4月28日,赵某以酒店厨师出车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常某人民币11500元。常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赵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退赔常某全部经济损失。
密云法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赵某在与常某交往不久后,便编造酒店厨师出车祸需要钱周转的事由,从常某处骗取11500元。赵某的行为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表示,鉴于被告人赵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赵某曾两次因诈骗罪、一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次实施诈骗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示:三种表现辨识婚恋诈骗
法官介绍,婚恋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常见的一种诈骗方式。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建立了恋爱关系,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往往难以区分。
具体到实践中,判断是否为婚恋诈骗案件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一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如是否存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比如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二是被害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进而遭受一定的损失,比如行为人编造亲属住院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给行为人数额巨大的金钱等;三是从主观目的看,行为人往往以婚恋为幌子,目的却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对此既可结合行为人向被害人索要钱款的时间和双方结识时间来考虑,也可结合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理进行考虑,如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便予以挥霍、逃跑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法官提示,当遇到行为人实施诈骗时,被害人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尽快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当遇到民事欺诈时,可与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递交诉状及证据,依法维权。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编辑 李彬彬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