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窃取越国(边)轻罪的辩护。
案例介绍: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杜某为了利益开始在FG县内组织涉外婚姻(没有相关资格)
杜某某以介绍涉境外相亲女孩对象为由,收取李KP、靳WH、方JL三人定金,并组织三人以旅游洽谈等虚假事由为三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护照签证手续,帮助他们购买机票,并带领三人前往越南进行见面相亲,安排越南接应人员,在越南进行接待相亲,相亲相中后为越南女子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并带领越南女子进入扶沟境内,后收取三人介绍费、手续费、相亲定金等每人十万余元。最终,FG县人民法院判决:杜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杜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我是杜某某的二审辩护人,我通过阅卷、会见、查阅相关资料,我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并认真撰写辩护词提交法庭,二审法院没有采纳,维持原审的有罪判决。法院不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律师辩护意见错误法院判决正确,如果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只能依法申诉。
辩护词如下:
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豫光担任上诉人杜某某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定后,经阅卷、会见上诉人后,根据一审判决书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和上诉状的上诉意见,查阅张明楷教授编写《刑法学》(第六版)、王爱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编写的《刑法释义》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相关罪名的注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二审法院参考: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机械司法”定罪错误,本案中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
1、上诉人以“旅游”的名义办理出入境证件去越南相亲的行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旅游不是法律名词,相关法律没有对旅游作出解释,辩护人查阅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六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891页)对“旅游”的解释:旅行游览。《现代汉语词典》对“旅行”的解释是为了办事或者游览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多指路程较远的)。《现代汉语词典》用“旅行”解释“旅游”,把“旅行”和“旅游”结合起来解释,旅游就是为了办事或者游览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多指路程较远的)游览。从《现代汉语词典》对旅游的解释,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人民群众外出旅游都是有特定的目的的,有的为商务洽谈,有的为体验异国他乡的风土人情,有的为缓解工作压力,上诉人以“相亲”为目的,到越南的胡志明市的行为不能否认旅游事实的存在。
其次,老百姓出入境的目的五花八门,不胜枚举,签证机关不可能把所有的出入境事由全部输入办公系统,选择一个相近的事由便利办理签证的需要,仅仅是为了顺利取得签证,减少麻烦,或多或少会使用某种欺骗手段,如果将类似采用一定的欺骗手段取得签证并出境的行为认定为偷越国(边)境,必然造成处罚面过宽的局面,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第1461页)。况且,本案的上诉人没有使用虚假事由。
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使用旅游的名义去越南相亲,认定为使用虚假出入境事由,也不能认定为犯罪,现实中如本案使用虚假出入境事由的情况太多,如果这种情况被定罪,如同王力军贩卖玉米被一审法院判处非法经营罪是异案同错(不同的案件犯同样的错误),套用王力军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作为本案二审辩护理由:上诉人以旅游的名义到带领他人到越南相亲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虽然违法《出入境管理法》,但是尚未达到侵犯出入境管理程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应当认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上诉人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具有反社会性,对自然犯无需举证其对违法性的认识,法定犯只是为实现特定的社会治理,把某种严重违法行政法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上诉人只有认识到违法性,才能认定其具有犯罪的故意,否则阻却责任中的故意要件。其次,社会越来越发达,规范越来越多,我们必须承认,由立法者创设的所有规范并不能够被所有人辨识,强行要求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认识法律,是一种国家的“蛮不讲理”,因为“只有能够认识到自身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人,才是有责的行为主体”。上诉人和同行的其他三人都是办理合法证件和手续然后出入国(边)境,签证机关是根据申请人的申报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即使以“旅游”事由掩盖“相亲”的事实,由于对这种行为违法性缺乏认识,故上诉人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故意。
3、上诉人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出入境是否属于偷越国(边)境,应当考虑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如果要定罪量刑,还要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实质判断。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规定,对下列行为应当给与罚款或者拘留处罚:(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2)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3)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4)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根据王爱立的《刑法释义》(第710页)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解释:是指未经办理有关出入国(边)境证件和手续,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的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的行为。虽然专家观点不能成为裁判的依据,但是,从立法机关的权威专家的观点,可以看出刑法法条立法的本义,指导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上诉人和李LP、靳WH、方JL均是办理护照和签证正常出境入境,在出境入境使用的证件没有被有权相关的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者无效的证件,上诉人和其他三人都是合法出境入境。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入境,等于宣告有权机关办理的出入境证件无效,未经独立程序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突破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的界线,是司法越权行为。
4、上诉人没有获取非法利益:上诉人虽然依托没有涉外婚姻介绍相关资质的婚介所,其获利也不是非法利益。按照通常的理解,婚介所属于中介性质的机构,其收取的费用属于居间介绍的费用:为有婚姻介绍需求的双方提供对方信息,使他们建立联络。本案的上诉人亲自带领李KP、靳WH、方JL三人出境到越南两次相亲,在越南的时间长达两个月,获取的不是介绍婚姻的居间费用,而是上诉人投入时间和精力的劳务费,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上诉人的获利应当是合法收益。
4、上诉人的行为没有侵犯出入境的管理秩序所保护的法益: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有出境入境的管理制度,目的是掌握出境入境人员信息,防止非法移民和非法误工,打击跨国违法犯罪。上诉人和其他三人都是按照我国和越南的法律规定办理护照和签证,没有非法滞留越南,也没有在越南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侵犯我国和越南的出境入境管理秩序。再者,近些年来,我国关于公民出境的观念和政策发生很大变化,限制公民出境的观念和做法一去不复返。伴随我国国力的增强,中国公民也会享受互免签证,在持有护照的前提下自由出入他国国境的一天。他国放宽对中国人的入境限制,是对中国综合实力强大的认可,司法机关不应当因中国国力增强,他国对中国人入境放松限制,让上诉人承担定罪量刑的后果。司法机关应当顺应社会生活的变化,确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刑法理念,适时调整心态,正确认定与出入境相关的犯罪。
5、上诉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众所周知,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中国人重男轻女的传统习俗,导致中国适婚年龄段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调,这些在国内尤其是农村没有结婚对象的单身男青年,是中国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作为审理本案的司法机关二审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法官,不能成为高坐庙堂的“官老爷”,应当体恤中国还有2000万单身男青年找不到结婚对象的社情民意,应当对帮助中国单身男青年到其他国家寻找结婚对象的行为保持适度的宽容,不苛求以司法理性给与褒奖,至少不能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犯罪打击,甚至重判。
6、二审法院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避免机械司法,勇于纠错。在2021年7月5日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何莉指出:1、严格公正司法绝不是机械司法、就案论案,刑事审判也绝不是“自动售货机”式地把案件与法条简单“对号入座”。定罪量刑既要考虑具体的刑法分则条文,也要考虑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法条背后的价值导向,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努力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理。2、要避免机械司法。面对千变万化、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要把相对抽象、原则的成文法律公正地适用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既要关注法律的逻辑推理和刑事正义,因应形势变化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不能简单“对号入座”、套法条办案,惘顾常情常理,脱离群众、脱离时代。实践中,过去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随着经济发展,现在已为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或者虽然定罪、升档量刑要件,但并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如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鹏贩卖鹦鹉案。3、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彰显司法公平正义。国法是司法裁判的底线。天理是司法裁判的精神。人情是司法裁判的温度。人情并非个人好恶,私人之情,而是人之常情、大众之情,是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是老百姓的朴素情感和认知。刑事审判要尊重民意、顺乎民情,关注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确保裁判结果合乎民意顺乎民情,有力度更有温度。刑罚不可过度适用,刑事司法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审慎,在犯罪认定和刑罚裁量方面,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上,要严格执法,慎重对待,对具有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尽量体现政策,让其有机会悔过,有出路自新,更好改造、回归社会。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滕伟指出:刑事审判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天理”就是良心,“人情”就是民意!刑事审判不能机械照搬照抄法条,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感,兼顾社情民意,保证裁判结果符合人民群众的预期。
尊敬的二审合议庭法官,根据我十余年的执业经验,一审判决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其实很难,法官要顶住常人无法理解的压力。但是,我恳请二审法院作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释放司法善意,秉承司法理性,改判作出一个伟大的无罪判决。如果您们离开法官岗位,回味当年的峥嵘岁月,令您欣慰的绝不是您判过多少人死刑,而是当年曾经作出的无罪判决。您们的名字因该判决将被中国司法文明史所铭记
后来,我把本辩护词处理后,发到知乎上,没有想到的是,直到2022年7月底,先后有山东德州,河北沧州、安徽宿州的人联系我,他们的亲属遇到相同的案件,因为疫情的原因,我们只能通过电话沟通案件,我尽我所能提供法律帮助。我相信,其他对方可能还有类似案件。
如果您与类似案件有关,或是中国大龄单身男青年,应该关注本文并转发,作者作为律师应当遵守禁止炒作案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示,全国基层法院已有多起有罪判决的类案,基层法院做无罪判决不具有可能性,必要的新闻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