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婚姻中有一方对家庭事务不感兴趣或不参与,另一方主张双方感情破裂,离婚时对方给予经济补偿,法院会支持吗?(莎士比亚,莎士比亚。)。
小事矛盾夫妻吵架离婚
最近广东省裕元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种离婚纠纷案件。
该案中,李女士与其丈夫黄先生于2008年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但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争吵分居,黄先生搬离家中外出租房居住。自2012年至今,李女士一人含辛茹苦抚养两个儿女,期间,她为了照顾好孩子,选择离家近的小工厂上班。2021年,丈夫黄先生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为由,诉诸离婚,并提出解除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等要求。
对此,被告李女士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子女由自己抚养,黄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止,并请求黄先生给予家务劳动补偿等费用。
家务有价值 男子被判补偿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多年以致感情淡薄,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综合考量李女士与黄先生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和子女的真实意愿等情况,判决婚生女由李女士抚养,婚生子由黄先生抚养。此外,其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负担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黄先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综合黄先生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当地生活水准,法院酌情认定黄先生给予李女士补偿款30000元。
法官介绍,夫妻关系为典型的人身关系,虽然并不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夫妻关系需要双方共同付出共同经营,仍然需要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向对方请求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即不论夫妻采纳何种财产制,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该规定体现了对家庭义务劳动价值的认可,有利于保护婚姻中为家庭利益牺牲自身发展机会一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