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适婚男女都喜欢通过征婚约会网站寻找真爱,广西的黄老师也不例外。
去年8月,他了解到某知名婚恋网站有一项红娘服务,在签订合同之后,黄先生对服务感到不满意,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经与签订合同的佛山天百公司、北京华树公司(均为化名)协商未果后,黄先生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案情:37岁征婚男约见25岁女会员 怀疑遇婚托
2016年1月1日,天百公司经华树公司授权开设某婚恋网站佛山国际商业中心VIP服务中心。
2016年8月3日,黄先生与华树公司签订《红娘服务合同》,天百公司受华树公司委托具体履行合同内容,服务内容包括爱情顾问帮助会员选择合适人选并安排约见或交换联系方式,每月主动约见不少于一人。自合同生效起6个月内,约见名额不少于6次的红娘服务。华树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不保证黄先生与候选人可以建立恋爱关系和婚姻关系。合同期间,该婚恋网站通过CRM系统提供红娘服务,黄先生可利用此系统接受服务,华树公司应为其开通相关权限。服务总金额为6880元,其中1376元为CRM系统使用费。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随附的登记信息,黄先生对征友信息中的出生年份要求为1992年至1980年,未详细记载其他择偶需求。
2016年8月13日,天百公司安排黄先生和候选人约见。黄先生称约见时间不足十分钟,女方是家住广东的李小姐,1992年出生,肤白貌美,年轻苗条。而自己1979年生,身高1.62米,又黑又瘦,学历收入不高,无车无房,两人差距很大,于是要求婚恋网站提供候选人的择偶标准,却遭到拒绝,黄先生怀疑自己遇到了婚托。
同年8月25日,服务老师再次为黄先生安排约见,但黄先生要求提供女会员合同、工作单位、地址、住址等信息,均遭拒绝。后来服务老师在9月期间两次拟安排约见,黄先生均提出没时间约见。9月22日,黄先生来电提出父亲生病住院需回家照料、母亲残疾无法自理,要求退费,天百公司建议其转档回广西服务。
欲解约却再签协议 为退款诉至法院
9月23日,黄先生到公司商谈,经协调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后与天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对于黄先生的退款要求,天百公司提出两个方案选择:第一种是退款两千元,结束一切的合同关系。第二种转去广西南宁服务直到服务期结束。但是由于黄先生自身原因,自愿放弃这两种选择,选择继续留在佛山服务。服务中心还明确了不能把任何一个会员的证件、工作地址、家庭地址等重要信息提供给其他会员。
另外,黄先生要求日后与女方见面,须事先把他的“自我陈述”给女方看,女方看后仍愿意见面,服务老师方可安排见面。黄先生在自述中透露自己“无车无存款,父亲得了肝硬化,母亲残疾,家中独子,照顾父亲期间没有收入”等信息。9月28日,服务老师拟为黄先生安排约见,但黄先生要求暂停一个月,并签了会员暂停申请表。
10月21日,黄先生把华树公司、天百公司诉至禅城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两被告返还6880元服务费。黄先生认为,华树公司未依约为其开通CRM系统相关权限,致使其无法登录该系统和可能中意的候选人进行沟通交流约见。而且天百公司使用婚托,拒绝其查看候选人的择偶标准,存在被强制安排赴约的情形。
被告天百公司辩称,其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服务费,根据《红娘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黄先生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且CRM系统系由华树公司后台操作,根据《红娘服务合同》记载的原告信息和要求录入系统,再由服务老师人工进行筛选和匹配,该过程不对会员公开。
被告华树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排除原告主要权利条款无效 返还剩余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百公司关于CRM系统操作流程的陈述虽与服务合同约定不完全相符,但讼争合同服务内容明确系由爱情顾问帮助会员选择合适人员,且黄先生在第一次约见后及签订补充协议时亦未提出被告存在未按合同约见推荐人选的情形。黄先生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天百公司使用婚托,天百公司在未取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拒绝提供女方详细信息不构成违约。且天百公司多次联系黄先生安排约见,但黄先生均以没时间不予配合,不应归责于天百公司。
虽讼争服务合同约定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但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原告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且天百公司作为华树公司授权的履约单位在庭审中同意解除合同,可视为双方协议解除合同。
黄先生作为委托人应向被告支付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及必要费用。天百公司为黄先生成功安排约见1人,此后陆续4次向其推荐合适人选,但因其要求详细信息、不配合时间安排等原因未能成功约见。根据合同约定,CRM系统使用费应约为1146.7元、安排约见费用约为917.3元。鉴于双方已解除服务合同,华树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向黄先生退还剩余费用4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