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龙 资料图
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嵊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马志龙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犯受贿罪,马志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1998年至2016年,马志龙曾任嵊州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
同案宣判的还有曾担任嵊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交通局局长、市水利水电局局长、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兼市委办副主任的被告人林克,其因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马、林2人被检方指控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嵊州市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审批、企业转制、工程项目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检方查明,2人先后共同或单独收受鹿山公司、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市禹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相关负责人所送款物。
其中,马志龙收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188706.24元和7000美元,林克收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004011元、港币10000元和2000美元。
绍兴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志龙、林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或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林克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4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成立,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