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京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原告补偿金六万元及利息二千一百六十六元等义务,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范阳西路122号。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010-80122369;010--80122370。
执行案号:(2016)京0114执5853号
立案时间:2016年09月05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张京
年龄:57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1324301961****6119
执行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京0114民初460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币6.216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等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范阳西路122号中化社区南院小区**号楼***室
案件来源:
原告孙某某起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新龙城40号楼5单元102底商一、二楼出租给原告经营美容会所,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1日止,年租金1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因经营美容会所,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精装修。原告生意蒸蒸日上时,被告突然以房屋自用为由提出要单方解除合同,鉴于大额投资及客户流失的可能,原告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被告便多次无故捣乱,断水、断电并殴打原告。无奈,迫于被告的强势,原告不得已于2015年8月16日和被告签订《关于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搬出房屋后被告分期支付原告补偿金11万元,原告已经按照协议履行,现被告仅支付5万元,剩余6万元无故不予支付。被告再次违约,行为极其恶劣。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补偿金6万元及利息216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原告孙某某(承租人,乙方)与被告张京(出租人、甲方)就北京市昌平区新龙城40号楼5单元102号底商(建筑面积156平方米)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以每季度30 000元的价格租赁该房屋,押金10 000元;房屋租赁期自2013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1日;如甲方违约需支付乙方双倍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2015年8月16日,张京(甲方)与孙某某(乙方)就前述《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关于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约定:“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对乙方进行补偿及退款共计人民币110 000元;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分别于2015年8月16日支付给乙方20 000元,2015年8月26日支付给乙方20 000元,2015年9月6日支付给乙方50 000元,2015年10月6日支付给乙方20 000元;乙方承诺于2015年8月26日搬走,甲方承诺按期支付上述款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款;款项结清,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未有其他约定。
庭审中,张京认可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孙某某装修完毕后去出租房屋看过,而孙某某在搬离该房屋时未拆除原有装修。张京称双方口头约定孙某某在合同解除后应当拆除原有装修并变更在该房屋注册的店铺的营业地,孙某某对此不予认可。张京对于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未提交任何证据。
2016年1月4日,张京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原告孙某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判决被告张京给付原告孙某某补偿金六万元及利息二千一百六十六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张京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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