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张飞飞
身份证号码:4101811987****5024
性别:女
年龄:30岁
住址: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58号附7号
执行案号:(2016)豫0725执1112号
立案时间:2016年10月25日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起诉被告张飞飞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飞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2574.54元;承担本案受理费7521元。张飞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5)原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张飞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2574.54元;承担本案受理费7521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李佰瑜。电话号码:0373--7288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