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导读
前两天,《我是歌手》第三季总决赛在湖南卫视上演。很多人猜中了结局却没有猜中过程。韩红虽然得了歌王,但是所有的话题因为「退出梗」都转向了孙楠。各种围绕此次事件究竟是临时起意还是蓄意安排的猜测和支持这些猜测的论据满天飞。
这事儿到底是不是戏中戏,那是营销专业的人应该讨论的问题,而从法律视角,我们可以针对孙楠在直播中打破游戏规则退出是否构成违约来谈一谈——这里就要引出真人秀类节目的选手协议是怎样的?
真人秀节目通常会牵涉到许多协议,而参与者协议就是其中之一,也就是说按常理孙楠/孙楠工作室会跟芒果台签署一份「歌手参赛协议」。而这份协议里一般会涉及到的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
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到歌手的参赛期间、相应的酬金(数额、支领方式等)以及待遇。待遇在这里是指比赛期间以及配合电视台所拟定的宣传计划与活动时歌手的用餐、交通及住宿,这些费用通常都会由电视台负担。
保密条款
我们很难在网络上搜到这类协议信息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这些协议的保密条款中可能会有这么一条「参赛歌手同意在未得到电视台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协议內容公开或向第三者透露。」
另外,节目组为了避免「剧透」往往会规定「参赛歌手明白及同意节目內容属于保密资料,并属于电视台所有。参赛歌手保证不会在节目公开播映前以任何形式透露节目內容。」所以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参赛歌手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给电视台造成损失的,违约歌手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是要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损失、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的。
承诺及保证条款
承诺与保证一般类似这样:「参赛歌手保证尊重节目的规则和程序,并全力配合;准时出席所有有关节目拍摄及其辅助性环节和宣传活动;如未经电视台书面许可而中途退出,电视台有权要求参赛歌手作出合理赔偿。」
这里提到的规则和流程是这类节目制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你以为这些电视台重金从国外引进电视版权引进什么呢?规则、协议模版都是其中之一。有些规则要写得面面俱到,演员在直播和录播时可能的行为也应当被规范其中。所以制约孙楠的内容有很大一部分在这里面。
电视台的想法是,希望通过这部分内容明确分配风险,尽量减轻节目进程因参与人员造成的不确定性以及这种不确定性可能会给其带来的损失。如果歌手有对规则和流程的不同想法,可以及时与节目组进行沟通,双方秉持善意原则共同协商解决。所以说,如果孙楠与芒果台的协议中有类似这样的约定,而且电视台又不知情(这里是假设哦),那么他确实违约了。
著作权条款
电视台和歌手之间一般会约定,「电视台有权利用参赛歌手之姓名、肖像、声音、照片、個人资料和录影內容,在世界各地透过任何媒体及形式作宣传、推广节目之用途;参赛歌手同意节目及节目相关素材的一切版权及其它权利永久属于电视台所有。」除此之外,《我是歌手》由于需要频繁地对歌曲进行改编,故歌手们与芒果台还约定了「一切版权事宜都由湖南卫视处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13年的《烛光里的妈妈》事件还是最近《乌兰巴托之夜》字幕错误引发的问题,都是由湖南卫视出面道歉的。
除了上面提到的内容,这份协议还会包括违约条款、免责条款……这里就不多说了。
这样看来,孙楠有可能是违约了,但问题是——构成违约并不等于会被追责。协议的订立、签署、履行都是由缔结双方利益驱动的。一般来说,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会触及守约方的利益,给守约方造成不小的损失。而这个事情有意思就有意思在这里。「退赛」对于芒果台来说,虽然对节目时长和流程造成了影响,给主持人汪涵和节目组其他工作人员带来了突然的考验,但却收获了话题、高收视以及舆论优势,看看网上铺天盖地对于主持人以及电视台机智对应的膜拜声你就知道了,可以说相比实质损失,芒果台的收益更为明显。所以,即便违约是事实,芒果台稍作权衡后也不会选择追究责任(就在昨天,@我是歌手 官方微博转发孙楠的道歉,表示尊重@孙楠 的选择)。
当然,上述的法律分析全都基于一开始的假设,即「电视台不知情」,要是知情的话,你懂的,周瑜打黄盖而已。
说白了,电视台和歌手的协议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经济行为,法律的介入主要是为这种经济行为控制风险。就算真出了问题,守约的一方是否动用法律武器也取决于他的利益诉求是否实现了。
文|范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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