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执行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519号
被执行人:杨华成
性别:男
年龄:50
户籍所在地: 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白马湖镇杜堤村274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27民初32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杨华成支付原告林福强货款261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提前支付的,利息计至实际支付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林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3元,由被告杨华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894号
被执行人:张书君
性别:男
年龄:40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封庄村380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27民初189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自圣、张淑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3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6日本金按5万元计算,利息是按约定月利率11.7875‰计算,自2015年6月27日到本息还清期间的利率按11.7875‰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计算)。被告张书君对上述借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39号
被执行人:王传金
性别:男
年龄:59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郑保屯镇杨西村239号
执行法院: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商二初字第11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传金、第三人王忠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22601.46元及利息(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确定,自2012年5月 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侯昌勇、侯瑞祥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王传金、侯昌勇、侯瑞祥,第三人王忠涛负担。
被执行人:侯瑞祥
性别:男
年龄:63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郑保屯镇杨西村48号
被执行人:侯昌勇
性别:男
年龄:31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郑保屯镇杨西村315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传金、第三人王忠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22601.46元及利息(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确定,自2012年5月 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侯昌勇、侯瑞祥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王传金、侯昌勇、侯瑞祥,第三人王忠涛负担。
被执行人:王忠涛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城区建设街100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王传金、第三人王忠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22601.46元及利息(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确定,自2012年5月 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侯昌勇、侯瑞祥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告王传金、侯昌勇、侯瑞祥,第三人王忠涛负担。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50号
被执行人:潘辉松
性别:男
年龄:38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宋楼镇后王沟村190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商二初字第8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明东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道泉、潘辉松对以上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明东、李道泉、潘辉松负担。
被执行人:李道泉
性别:男
年龄:51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宋楼镇后王沟村163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明东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道泉、潘辉松对以上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明东、李道泉、潘辉松负担。
被执行人:李明东
性别:男
年龄:37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宋楼镇后王沟村189号
执行案号:(2016)鲁1427执958号
被执行人:杨炳勇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南双庙村259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4)夏商二初字第6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霍启恒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的贷款本金6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借款利息。二、被告杨炳勇、杨丙军、任连宗对以上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霍启恒、杨炳勇、杨丙军、任连宗负担。
被执行人:任连宗
性别:男
年龄:64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南双庙村257号
被执行人:杨丙军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苏留庄镇南双庙村256号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霍启恒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的贷款本金6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借款利息。二、被告杨炳勇、杨丙军、任连宗对以上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霍启恒、杨炳勇、杨丙军、任连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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