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予名誉权案是否有疑点?
文/陆地上的海蛎子
昨天上午10点,朝阳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朝阳法院发布一条微博,内容为:“夏萨沙:张燕(艺名张馨予)与你名誉权一案判决于2013年10月9日生效,确定你应履行刊登致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失赔偿等款项六万余元的义务。因你未履行,张燕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月立案并多次向你发出执行通知。现要求你立即履行判决,并于2014年5月8日9时到我院执行局2012室谈话,报告履行情况。@港怂萨沙 ”。据悉,这是全市法院首次利用官方微博传唤案件当事人。
首先对法院利用微博来传唤案件当事人这种举动表示赞赏,如今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官方微博诞生啦,虽然说有一些官微只是一种摆设,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一些官微还是在不断地与时俱进,尽可能利用着这一平台做着宣传,从某方面来讲这是一种社会进步。不过今天老海的重点是对这个案子有几点疑惑,因为法律的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不太愿意去想为何法院判决未得到执行,也许有很多隐性未公布?
由于不是法律工作者,所以对于起诉一事不是很了解,如果有哪些地方说的不对也希望明白其中之事的人指教一二。先来看看何谓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以老海的理解对于这种起诉名誉权的案件,法院在判决前是否也应该去调查呢?不然只凭一方的起诉就去做判决似乎有些片面并且不太严肃,因为按报道所说,法院在受理后曾分别向夏萨沙户籍地、其名下公司注册登记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但均被退回。后执行法官了解到,夏萨沙公司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于是再次向其公司位于东方广场的实际经营地发出了执行通知,此份执行通知于今年4月9日签收,但至今夏萨沙仍未履行判决。其间,朝阳法院还依法调查了夏萨沙名下的存款、房产及车辆等情况。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接手之后是对此案的被告,也就是那位叫港怂萨沙的网友进行了传唤,并未看到宣布其调查结果是真是假,这就让人不明白了。难道说只要别人诉讼,那法院只管判决,至于事情的真假另当别论?还是说目前也只是传唤,只是媒体这样写而已呢?可是看微博上说的是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执行判决,换句话说张馨予胜诉的很轻松,只不过未得到那位被告的道歉与赔偿。而此时老海还想起了那位张一一,之前好像也是被李湘给告上了法庭,只是至今未看到判决结果。若按这个案件的推理,那位80后作家估计也是要被判罚的。据此推理,以后是不是网友在网上不能随便说话了呢?因为万一哪位明星不开心了,就去起诉一下,那网友只有听判的结果,如此下去真的很难想像。
当然,也许是媒体在报道中省略了一些内情,诸如法院在接到起诉之后,实际上是经过了详尽地调查才做出的这种判决,不然也不会去调查那位网友名下的存款、房产及车辆等。但老海同时对此也有些不解,如果说调查到存款是为了看对方是否有赔付能力的话,那房产及车辆又是为何呢?要知道对方即使是被判了也只是赔张馨予六万而已,作为国融汇金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夏萨沙难道连这点钱都没有,同时还想弱弱地问一下,这算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院是不是随时都可以去查公民的财产状况呢?我们的财产状况其实也是一个很隐私的事,被动用刑侦手段的话那多半是犯了罪,并且还不轻的那种,当然这只是个人理解。不过若如此的话,此时不由地联想到某些官员的财产为何一直不能被公开,因为法院等执法部门要做到这点好像并不难,也许老海的这种联想方向是错误的吧。
再就是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法院是否有必要公开一下调查结果,起码应该对外宣布之前网上流传的那些消息是捏造的,这一来是对那些网络造谣者的一种警示,二来也是对维护张馨予的名誉起到一个正面的作用。说到这里老海又冒出一个问题,那就是按今年网络上打击谣言的作法来看,那位网友如果所说真是造谣的话,那就不应该只是被罚钱及道歉这么简单,而是要请进去吃几天皇粮的,可事实上却未出现这样的一幕。难道说这个案子由于被告的一度缺席,就这样生效了?被告人难道都不想保护自己的权益?还是说这位本就是理亏,那既然你是错的,又凭啥迟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呢?越想越迷糊,看来也只有等这位神秘的网友自己站出来讲讲清楚啦。还有就是张馨予能否解释一下网上流传的那些照片真伪吗,因为看到有一些实在是不雅,若是别人陷害你的,建议你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让那些网站赶紧撤掉那些图片。
附此案的始末:张馨予与夏萨沙之间的纠纷源于2012年9月2日4时54分@港怂萨沙的一条微博,微博内容为“张馨予原名张燕,当初在无锡乐巢夜总会坐台,转到杭州金碧辉煌夜总会坐台,杭州红牌,出台很贵,起码三千元。”后又于2012年9月3日、12月13日、12月29日分别发布多条相关微博。2013年2月,张馨予将夏萨沙诉至法院。审理中,夏萨沙始终未出庭应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夏萨沙的言论已构成对张馨予名誉权的侵害。2013年7月,朝阳法院判决夏萨沙致歉并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害抚慰金6.45万元。因夏萨沙始终未履行判决,2013年底,张馨予提出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