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社会鱼龙混杂,很多女生自幼在温室里长大,并未接触社会的磨炼与考量,这种情况致使她们分辨不出事情的好坏,考虑不全事情的结果,也正因为这样,让许多女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蒙受恶人欺骗,误入歧途。
近日,在广州XXX学院发生一起性侵事件,特殊的一点是,此人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那到底发生了什么呢,让我们一起往下看吧!
在广州XXX学院,刘某(老师)与杨某(学生)平常关系十分铁,经常一起约着去吃饭、逛街,私下以兄弟相称,一种十分令人羡慕的师生关系。
在某天晚上,杨某约着刘某外出玩儿,当返校时,因超过了宿舍门禁管理时间,两个人担心会受学校批评处分,于是杨某便跟着刘某回了教师宿舍。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在该事件中,刘某身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021年,《刑法》中又新补充了17个罪名,其中,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本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罪名构成要件与强奸罪不同,而罪名的成立旨在提高未成年女性的性同意年龄,又不同于奸淫幼女中幼女的性同意一律无效的情形,在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之间,基于前者的特殊职责及双方年龄、地位、身份等的不对等关系,二者之间易形成一种隐性强制状态。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对其照护的未成年女性即使不使用明显的强制手段,也足以达到压制对方表达真实意志的强制效果;如果行为利用特殊职责所形成的隐性强制状态,与其照护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未使用爆雷、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其行为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依法应构成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包括对于刘某此行为,同时也适用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关于从业禁止措施的规定,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预防其对未成人再次实施犯罪。
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避免遭受性侵害
1、性教育应从小教起。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要帮助孩子树立起性别意识,让他们知道男女有别。
2、让孩子从小了解身体。家长要帮助孩子了解自己的身体。告知只要涉及到身体的隐秘部位,大人、老师的话都不是对的,老师的要求不是非要完全听。
3、告知孩子什么是不恰当的触摸。要与孩子讨论不同种类的触摸的类别,让孩子区分清楚什么是好的触摸,什么是不恰当或者有害的触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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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看这篇文章的读者们,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防范,多多普及关于性侵害的危险和防范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