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来不良影响。
而关于具体的不良影响,郑宁认为,主播在借助直播平台的知名度、用户基数以及推广、技术服务资源成名后,本应继续履行合同,但其在合同期内违约到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这种行为不仅会使原平台付出的推广、服务资源化为泡影,也会造成原平台用户流失。而用户是互联网的价值所在,用户流失直接会影响互联网企业的收益及价值,还会造成原平台的预期分成收益无法实现,造成其他直播平台与原平台的不正当竞争。从长远来看,将对直播市场的良性竞争环境产生恶劣影响。
有业内人士称,主播违约面临高额赔偿的背后,往往是经纪公司或者平台对主播培养和宣传推广的支出,除了经纪公司或平台的资源支持外,有些平台还会给主播争取电视台等影视资源,扩大影响力,付出了很多资金和资源。
平台经纪个人配合
共同努力达到共赢
直播平台、经纪公司和主播,这三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郑宁对记者说,网络主播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经纪公司安排在网络平台直播;另一类是直接和网络平台签订合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如何定位,争议点在于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网络平台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郑宁认为,根据目前涉及网络主播的判决和裁定分析,虽然法院对于两者之间关系认定的结果并不统一,但基本上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及人身依附关系认定标准进行,即强调用人单位是否有管理指挥权,工资的取得方式、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因素。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或平台之间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在王艳辉看来,想要推出一个成功的网络主播,需要主播个人、经纪公司和平台相互配合。经纪公司需要给主播相应的资源和培训,平台需要给予主播相应的技术支持以及流量支持,主播个人通过个人的作品为经纪公司和平台创造流量及利润,因此,三者是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关系。
“在合约签订后,三方均应履行自身义务,经纪公司和平台应尽可能地为主播提供更好的平台和资源,而主播也应利用资源为自身和平台创收,三方共同努力达到共赢的效果,如果合同目的能够完全实现,违约情形就会减少。”王艳辉说。
如何减少此类违约事件发生?
郑宁建议,平台方面,应避免高价挖人,回归良性竞争,要创新直播内容和模式,提升造星能力,增强合规内容的影响力;主播经纪机构要为主播提供系统完善的专业培训和装备,注重主播培训和拓展粉丝源,为旗下的主播集合资源让其发展起来;主播在选择直播平台前,先要看清合同里的所有条款,合同签订后应认真遵循合约规定,恪守契约精神,正式到期后才能转换平台,如果未到期,主播应积极与平台沟通,协商妥善的处理方法,避免因违约造成巨额经济赔偿和面临的法律风险。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席锋宇 常煜 朱婵婵 范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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