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2日在北京海淀法院网微信号12日表示,由于周亚元主演的电视剧《红高粱》抄袭《红盖头》剧本内容,东方金白城电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侵犯版权为由向法院通报8,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韩元及其维权损失。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网络微信号
8被告是制片公司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凤凰电影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市音乐诗化电影文化有限公司、继母(该电视剧制作人)、赵某(该电视剧制作人)、赵某(山东电影电视制作中心电影创作部主任、作家)、孟某。
北京海淀法院介绍说,原告东方金白城与天津榕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达成协议,天津榕树(天津榕树)享有的阿纳古力创作的小说《红盖头》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拍摄权被原告独家授权。此后,原告法定代表叶超(笔名叶振华)完成了《红盖头》次电视剧本改编,并于2013年2月结束了电视剧拍摄制作公示,向广电总局要求公示。
2012年6月29日,原告方面叶超表示,为了将拍摄的30集电视剧《吉祥酒铺》出售给山东卫视,他与山东卫视审议组(包括季某、孟某等)进行了协商,原告购买了小说《红盖头》的版权,改编成了30集。2012年10月17日,原告将30集《红盖头》企划书及前10集剧本发给山东电视台的孟母某某,孟母某某和山东卫视的回答已经收到。
2014年12月,电视剧《红高粱》在北京卫视播出后,原告发现电视剧《红高粱》从故事到人物的流动和故事框架结构与原告电视剧《红盖头》剧本惊人地相似,制作人是季某。原告在中关村图书大厦购买了电视剧《红高粱》的音像产品,声称电视剧《红高粱》的大部分内容都抄袭了原告电视剧《红盖头》的内容、人物关系和故事框架结构,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改编权、拍摄权等版权。
原告东方金民民向法院确认被告制作的《红高粱》电视剧剽窃了原告方面《红盖头》剧本内容,要求被告停止侵犯版权、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在全国主流媒体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韩元及其维权损失。
对此,山东卫视、凤凰电影、乐视花、后妈、赵某从未接触过《红盖头》剧本,原告声称抄袭内容都属于公共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红高粱》电视剧和:010
孟母声称见过叶草。电子邮件中收到了10次《红盖头》剧本,但没有打开电子邮件,而是下载并转发了剧本,认为没有对作品的侵害。
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声称,该公司销售的《红盖头》电视剧音响产品来自正规购买渠道,没有侵权意图,诉讼后立即对该电视剧音响产品进行了下车处理,该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红高粱》电视剧制作人赵某表示,将离职,不参与本案诉讼。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中神经位应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