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开发票要求必须扫码关注,是完全可以拒绝的。添加这一项无理的要求,无疑是在给消费者添堵,可以通合法的消费者权益,向商家维权。移动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采用电子发票。而在电子发票的使用过程中,一些商家要求消费者在领取电子发票时必须“扫码关注”其公众号或微信账号。这种做法引起了不少消费者的不满和质疑,认为这是商家利用发票的权利强迫消费者关注其公众号,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关注其公众号或微信账号。这是因为商家的公众号或微信账号是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关注后可以及时了解商家的促销活动、新品上市等信息,从而更好地服务消费者。而商家提供电子发票是一种便利的服务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扫码领取电子发票,避免了纸质发票的繁琐和易丢失的问题。要求消费者关注其公众号或微信账号,也是为了更好地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然而,消费者也有权选择不关注商家的公众号或微信账号。商家提供电子发票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而不是为了强迫消费者关注其公众号或微信账号。商家不应该把领取电子发票和关注公众号或微信账号捆绑在一起,强制消费者关注其公众号或微信账号。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关注商家的公众号或微信账号,商家不应该侵犯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商家应当依法、公平、诚信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要求消费者关注其公众号或微信账号,如果超出了合理范围,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