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再从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进行逐一分析。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包括提醒、注意、照顾等方面。如果同饮者未能尽到应尽的义务,导致被害人受到损害,那么同饮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饮酒不当也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这个事件中,姚某明知自己患有冠心病和高血压等疾病却仍然参与了共饮,没有控制好自己的饮酒量,导致自我保护能力降低,最终身亡。法院判定姚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其妻子宋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同饮者袁某、闫某未能尽到一定的提醒、注意、照顾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饮酒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但是需要认识到,饮酒也有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对于那些由于基础疾病等原因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同饮者有责任提醒、注意、照顾这些人,敦促控制自己的饮酒量,以避免出现严重后果。
在这个事件中,同饮者中的袁某和闫某并没有尽到必要的义务,因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到闫某联系120协助送医并积极支付医疗费等情形,认为其承担3%的责任,扣减垫付的医疗费后承担2.8万元,而袁某则承担5%的责任即5.2万元。在这个事件中,闫某联系120协助送医并积极支付医疗费等情形确实应该予以肯定和奖励。但是,在扣减垫付的医疗费后,只让其承担2.8万元的责任似乎过于轻微,可能会导致同饮者对自己的责任不够重视。法院在判决时应该更加严格地考虑同饮者的责任,据此做出合理的赔偿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