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的生命和一个人的生命孰轻孰重?
法律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来保全多数人的公正吗?在人性和规则的博弈中,法官的判决是如何形成的?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有书君先给大家讲一个虚构的案件。
在远离城市的山区,五名探险者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短期内无法获救。为了维生并等待救援,大家决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后悔了。而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人们对于这四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这个案件出自于经典法律著作《洞穴奇案》,它也被誉为法治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本书作者萨伯基于这一虚构案件讨论了法律的基础和精神。书中共有十四位法官为此案书写判决书,每一个法官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得出了不同的判决结论,下面有书君就带大家来看一下,书中大法官们争论最为激烈几个问题。
一、为了多数人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
首先塔利法官认为他们无罪,因为“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如果杀一个人是为了避免一百万人的死亡,以大多数人的直觉来说,会毫不迟疑地做出这个选择。
本案中如果不选出一名志愿者,那么所有人将饿死在洞穴之中,从这个意义而言,四个人的选择是符合理性人的选择的,故而无罪。
塔利法官的观点蕴含着著名法学家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即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当事人的“快乐与幸福”。
依此观点,正确的行为应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
而特朗派特法官却不这样认为,他坚持“生命的绝对价值”,反对“一命换多命”。
他言辞激烈地指出塔利法官的交易是“可憎的交易”。
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极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每个生命具有平等价值,没有哪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
他进一步论证塔利结论的荒谬性:在洞穴奇案里,如果杀掉1人救活4人,那么再出现意外,剩下4人又会牺牲1人救活3人,进而再牺牲1人救活2人,这个边界在何处?以量取胜吗?
法律问题不是数学问题,不能量化。
二、远离文明世界的洞穴是否是法外之地?
福斯特法官认为四名被告无罪,因为发生于洞穴之中的同类相食,是文明社会之外达成的社会契约。
正常情形下,人们是因为生活在文明社会之中因而才有了国家、法律等上层建筑,这些国家机器是以公民权利的让渡为前提,这个让渡权利的社会契约是一切存在的前提。
当五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之中,实际上已经是一个远离文明社会的法外之地,发生于洞穴里的同类相食,实际上产生了新的“社会契约”,因而人们适用联邦法律的前提将不复存在。
而唐丁法官认为在福斯特的观点中蕴含着这样一个规则:合同法的效力高于惩罚杀人罪的法律。
这个原则一旦得到承认,那么就意味着个人可以随意订立有效的契约来杀人,只需要在一个福斯特法官宣称的“法外之地”即可。
此外案件中还存在一个细节,抽签之前威特摩尔是沉默的,他被同伴强行代为抽签,对于此处的沉默是否认为是威特摩尔的自由意志仍然存疑,那么即使另外四个人强制抽签,契约也依旧没有达成,被告便需对自身的杀人行为进行负责。
三、在极端情形下,杀人行为是否属于“迫不得已”?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引入一个概念—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较小一方的合法利益,
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救一个更大的利益迫不得已牺牲一个相对小的利益,但是前提是“不得已”。
伯纳姆法官认为本案尚未达到紧急避险所要求的“迫不得已”的程度,探险者的“饥饿”也并不是紧急避险的理由。
他举了一个例子:一个处于饥饿状态的人会因偷了面包而被判刑,既然一个人因为饥饿而偷面包是不被允许的,那为避免饥饿而杀人当然也是不被允许的。
而斯普林汉姆法官反驳了这一观点,他认为饥饿可以成为紧急避险的来源。
因为偷面包的人当时并非只有盗窃这个唯一的选择,他可以去工作,甚至乞求或者寻找慈善机构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
而洞穴案件则不同,当时的情形已经到了不解决饥饿问题,所有人将面临死亡,吃人是唯一的选择,因而符合紧迫性的要求
看到这里有书君已经被深深的折服,觉得每个法官都言之有理,充满正义,同时也意识到任何的立场或者权威不见得就是不可动摇,不可置疑的。
书中的十四份判决书思维严谨却观点各异,如果你是这个案件的法官,你认为四名被告有罪吗?
你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