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雨晴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最近热播的《决胜法庭》我早有所耳闻,传说是内地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庭审剧,由知名检察官担任涉案编剧。专业靠谱。
作为检察官,我必然是要追剧的。
看了几集之后果然没让我失望——剧情精彩烧脑,案中案环环相扣,节奏紧凑不拖沓,干货知识点满满;主角们的表演也可圈可点,实力派演员于和伟出演男主角,完全就是现实中检察官本人,毫无违和感。总的来说,超出我的预期。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肯定是不能好好看剧的。一看这剧,我的职业病就上头,忍不住给大家梳理一下剧中涉及到的刑诉法知识点。
鉴于很多观众并非法学专业人士,我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为大家解释剧中的专业知识,我们一起跟着《决胜法庭》学刑诉法。
以下内容有轻微剧透,没看剧的小伙伴可以等看剧之后再来看本文释法。
知识点一
疑罪从无、刑疑惟轻与罪疑从轻
第一集中公诉人高剑(男主,于和伟饰)就在庭上“发射”了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疑罪从无与刑疑惟轻。
双胞胎兄弟刘明刚和刘明强因为母亲生病去药店偷虫草,在被老板发现后,刘明刚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老板死亡,转化为抢劫罪,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而其弟弟刘明强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因数额不大被检察机关酌定不起诉,即构罪不起诉。
庭上,刘明强作为辩方证人出庭作证,抢着认罪,说人是自己捅的。案发时,现场留下了捅人者的血迹。辩护人叶紫琪(女主之一,胡静饰)认为双胞胎的DNA一样,无法鉴定出现场的血是哥哥还是弟弟留的,疑罪从无,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不能成立,应当判决被告人刘明刚无罪。
公诉人反驳了两点:一是能分辨出现场血迹谁留的(即便双胞胎也有基因突变),二是“刑疑惟轻”。
“刑疑惟轻”什么意思呢?
别误会,“刑疑惟轻”并不是指以往司法实践中不科学的“罪疑从轻”做法。
“罪疑从轻”是指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时,给被告人定一个轻罪或者从轻处罚。
比如司法机关认为某人有重大杀人嫌疑,本来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审判人员又没有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就判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成立但是留个活口。
剧中公诉人对“刑疑惟轻”也说的很清楚了,一个人要么犯重罪要么犯轻罪,具体哪个罪不清楚时,应认定被告人犯轻罪。
就剧中案件来说,无论人是不是刘明刚捅的,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是没有争议的。因此,即便查不清捅人的究竟是刘明刚还是刘明强,无法查清二人中谁捅了药店老板,也不影响二人盗窃罪成立。因此,对刘明刚定个轻罪也就是盗窃罪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决刘明刚无罪。
狭义的“疑罪从无”原则指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时认定其无罪。而广义的“疑罪从无”原则既包括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时应认定其无罪,也包括不能确定被告人犯重罪还是轻罪时应认定其犯轻罪,也即公诉人说的狭义“疑罪从无”原则的上位原则“刑疑惟轻”,或者更通俗地讲是“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
说“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大家可能更易理解:
➤ 当疑点是“有罪还是无罪”时,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认定被告人无罪;
➤ 当疑点是“犯重罪还是犯轻罪”时,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认定被告人犯轻罪。
当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时认定一个较轻的罪或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罪疑从轻”做法是错误的,因为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这个案件中双胞胎兄弟固然很可怜,母亲生病无钱医治,但是药店老板更可怜,平白无故、光天化日之下被偷,还被当场捅死!
法律不应该只同情弱者,更要保护被害人。所以公诉人想尽办法将被告人入罪的做法没有错。公诉人的职责就是代表国家指控犯罪,使被告人受到公正处罚,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点二
告知法律后果与威胁
还是上面这个案子。
辩方证人刘明强疑似在法庭上作了伪证,公诉人高剑将其行为后果在法庭上予以阐明:
1.如果如弟弟刘明强所言,人是他扎的,他将承担抢劫致人死亡的责任,最高可判处死刑。
2.如果人不是他扎的而是哥哥刘明刚扎的,那么他将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因为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要对其证言的真实性负责,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时候辩护人反对了,认为公诉人在威胁辩方证人。
其实不是的。公诉人只是告知证人其行为的真实法律后果,并非以虚假的后果吓唬辩方证人,不属于刑事诉讼中“威胁”的范围。
威胁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让证人认为其或其家人面临危险,如残害生命、健康等威胁,但不包括告知证人其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只是在询问的过程中根据证人的作证情况向他阐明后果,并非辩护人口中的“威胁”辩方证人。
事实上,告知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是询问证人的必经程序。如果是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在询问前也会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知识点三
证据的关联性与品格证据的可采性
从学理上讲,证据的属性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具备这三个属性,证据才能被采信。简单来说,真实性就是符合客观实际,关联性就是与案件事实相关,合法性就是依法取得。
在第五集马悦悦杀人案的庭审中,辩护人一直在问控方证人(马悦悦丈夫)看起来与案件事实(马悦悦故意杀人的事实)无关的问题:
1.夫妻关系怎么样——实际上不好,辩方还拿到吵架报警的证据,证人却说关系好;
2.证人是否认识被害人——证人说不认识,但实际上却认识,有其他人看到证人找过被害人。
辩护人此举意在攻击证人的品格(诚信)有问题,从而否定他所作证言的可信度。
因此,辩方的发问遭到了控方的反对。审判长也要求辩护人围绕重点(也就是证人的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发问。审判长的潜台词就是辩护人不要老是问这些跟案件事实没有关系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的跟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成为证据。
这时候辩护人直接点明了控方证人的品格问题,指出其谎话连篇,证言不可信。
所以问题来了:
有关一个人品格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
答案是,看它要证明什么。
如果一项品格证据是为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那么该证据原则上不能被采纳。比如说盗窃案的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不能因此得出本次盗窃就是ta干的的结论。
但如果一项品格证据是为了证明被告人或证人的诚信度,那么该证据原则上可以采信。比如本案辩护人在询问过程中让证人暴露出自己的品格问题,用他当庭撒的谎来证明他的诚信有问题是可以的。
看了以上刑诉法知识点普及,即便没看剧,你应该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是一部主角们专心搞事业的法律职业剧本剧,不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偶像剧。
想看真正的内地庭审剧?想要一键了解检察官?《决胜法庭》赶紧安排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