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吴剑霞
来源 | 智合东方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智合立场
“风陵渡口初相遇,一见杨过误终身。”简单的十四个字,勾勒出许多武侠迷们心中那个明艳少女的轮廓,那时的郭襄,正是豆蔻年华,十分美好。虽然笔者对于这个人物没有太多执念与情愫,但也对多年前屏幕上李绮红饰演的郭襄印象深刻。因而,点击阅读了《郭襄:十六那年,风陵渡口》(下文简称“《郭襄》”),看罢,还小小触动了曾经的武侠梦。
▲美人呀美人
最初是在简书上看到,而后微信的各大公号开始转载,朋友圈分享的各种版本来源不同,内容一致。两天后,一篇名为《抄袭是怎样炼成的丨《郭襄:十六那年,风陵渡口》(下文简称“《抄袭》”)发声,直指赵二狗的《郭襄》一文为拼凑多人文章片段的结果,并罗列多张相似段落对比图。(下文截图多为来自《抄袭》一文)
顺着文章中提到的链接,笔者找到被对比最多的出处,是知乎上关于“郭襄的一生到底是幸运还是不幸?”的问答,此外还有关于“神雕里的郭襄到底爱杨过爱到什么程度?”的问答,以及百度贴吧“倚天屠龙记吧”中名为“《倚天屠龙记》和《神雕侠侣》的联系”的帖子。鉴于《抄袭》一文中已将主要的相似文字描述部分标红,笔者将就该文中标注部分进行分析,赵二狗是如《抄袭》指责那样的抄袭,还是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一、合理使用之适当引用
整个知识产权制度都是政治的产物,著作权制度也是一样,不仅仅单纯保护作者的权利。本着鼓励和刺激更多人投身文学艺术创作活动目的,著作权制度除了设置作者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经济收入的保障措施,也对某些情况规定了限制和例外。具体到我国的相应制度,表现在《著作权法》限定了十二种可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也规定了八种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的情形。
自打微信公众号蓬勃发展起来之后,对于文章的需求量也蹭蹭往上涨。一篇叫好又叫座的原创文章甫一出炉,各个知名的不知名的公号就速度转载,颇有久旱逢甘霖之感,而在这过程中,主动要授权的公号寥寥。也难怪,原创文章哪有那么容易呢?
牛顿曾说过,“如果我看得更远一点的话,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这话用在著作权法领域再贴切不过——作品的创作很难有完完整整全部源自于本人的,或多或少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为了让自己的文章具有可读性,作者通常会引用他人作品,以论证自己的观点或丰富文章素材。而这种引用,如果符合条件,可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中的“适当引用”,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那么,引用多少量的他人作品,才算是“适当引用”呢?
二、适当引用之合理需要
在庄羽诉郭敬明案中,北京高院在比对后,认为“如果单独对这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抄袭。”从法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法院最终判定《梦里花落知多少》侵犯《圈里圈外》的著作权。[1]
与该案稍有不同的一点是,《圈里圈外》和《梦里花落知多少》都属于叙事性长篇小说,而赵二狗的《郭襄》则属于人物评论。王迁教授在其《著作权法》一书中就该问题提到,“允许引用作品的长度和比例,应取决于介绍、评论、说明的合理需要”,其中,“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重要法理基础就在于:这种适当引用是对原作品的‘转化性使用’[2]”。
《抄袭》中标红处共有十二处,下文将一处一处来分析,赵二狗的人物评论是否构成抄袭,如若不构成抄袭是因为属于“转化性使用”,还是因为其他情形。
1、不构成抄袭——“事实”不受保护
《郭襄》文中第一部分的1-6点共520个字,其中的1、2-6点分别对应百度贴吧帖子“《倚天屠龙记》和《神雕侠侣》的联系”中楼主氘氕氚提及的1-5点,共762个字;尽管语序和用词上略有不同,总体的表达上很近似。然而,笔者并不认为这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该楼主的回答是对于金庸原著涉及相关“事实”的浓缩,因为该浓缩本身使用了形容词、定语等修饰词,具有一定独创性;但是《郭襄》中对其的使用,是在其浓缩的基础进一步的浓缩——删除了大量的修饰词,基本句式就是谁在什么时间做了什么事。在笔者看来,就只剩“事实”部分,本身并不能表达出什么思想感情。
2、不构成抄袭——“混同原则”下有限表达不受保护
在金老先生2003年修改版的《神雕侠侣》第三十三回风陵夜话中,有这样一段描写——“这少妇身后跟着一男一女,都是十五六岁年纪,男的浓眉大眼,神情粗豪,女的却清雅秀丽。那少年和少女都穿淡绿缎子皮袄,少女颈中挂着一串明珠,每颗珠子都一般的小指头大小,发出淡淡光晕。”再观他人对郭襄的评价,多会与其姐郭芙作比较,比较之后最多的描述即为——若郭芙是集郭靖黄蓉的缺点,那郭襄就是集郭黄的优点于一身。因而,笔者认为关于郭襄这一点的评价,恐受“混同原则”[3]所限,《郭襄》一文并不侵权。
至于“全书也从悲痛……”,这句话在笔者读来是不太通顺的,许是理解能力有限;且笔者未能通过百度搜索到《抄袭》所提及的“一个小众的帖子”原文,故暂不予讨论。
这段话的原始出处为金老先生原著的第三十八回生死茫茫——“……他哪知郭襄这时心中想的却是:「可惜我迟生了二十年。倘若妈妈先生我,再生姊姊,我学会了师父的龙象般若功和无上瑜珈密乘,在全真教道观外住了下来,自称大龙女,小杨过在全真教中受师父欺侮,逃到我家里,我收留了他教他武功,他慢慢的自会跟我好了。他再遇到小龙女,最多不过拉住她手,给她三枚金针,说道:『小妹子,你很可爱,我心里也挺喜欢你。不过我的心已属大龙女了。请你莫怪!你有甚幺事,拿一枚金针来,我一定给你办到。』”
知乎答主段旭在对“郭襄的一生到底是幸运还是不幸? ”的回答中也是直接引用金庸原著。《抄袭》认为“出现的地方太诡异”,笔者无法理解何谓“诡异”,因为段旭引文的前后文,与《郭襄》引文的前后文,并无什么关联;且欲要描写郭襄的情根深种与通透聪颖,引用这一段原文是最贴切地帮助表达的方式,选择范围极为有限。
知乎答主飞花落雪在对“郭襄的一生到底是幸运还是不幸? ”的回答中对应的说法是——“那一年襄阳城破了,父母在那惨烈的最后一战中离我而去,我还记得他们那决绝的眼神。弟弟也死了,我彻底在世界上孑然一身。”
笔者认为,这是对在襄阳城破后,对郭襄境况的简要概括,在字数有限的情况下,实难有多种表述;因而,笔者认为此属于“混同原则”下的表达,不受保护。
3、不构成抄袭——“构思”不受保护
据《抄袭》文所述,这一段的出处为知乎问答“神雕里的郭襄到底爱杨过爱到什么程度?”,如下:
在笔者看来,反而是那句“若是郭襄以此换取杨过的爱情,她就不是郭襄,杨过若是因此放弃小龙女,接受郭襄,他也不再是杨过”,与“郭襄,若以此换来杨过的爱情,她就不是郭襄,杨过若是因此放弃小龙女,接受郭襄,他也不再是杨过”如出一辙,更有抄袭的嫌疑。《抄袭》标红的那四段,是就三根金针引出的进一步的描述,而以三根金针联系赵敏和郭襄,并非该知乎答主的独创,也就无所谓构思抄袭了;且《郭襄》对该“构思”的描述,独创性程度要高于其所抄袭的“构思”本身。
4、构成抄袭——不构成“转化性使用”
前述五处是笔者认为的不构成抄袭的部分(注:第5点部分不构成抄袭,部分构成抄袭,因不构成抄袭的篇幅更多,为表述方便,将之归于不构成抄袭的部分),而剩余的七处,经与原出处的比对之后,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并未使得原作品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故而不构成“转化性使用”。
“郭襄。打下这两个字只需要敲击键盘八下,却能击碎许多人的心。”——知乎答主段旭,“郭襄的一生到底是幸运还是不幸?”
“郭襄爱上杨过,像极了现在少女爱上大叔的爱情故事。大叔有阅历,有才华,有资源,有谈吐。杨过那时候已经是处于一个男人的巅峰时期,他满足了少女关于灵魂伴侣的想象。更何况,他还痴情。……”——知乎答主黄不会,“郭襄的一生到底是幸运还是不幸?”
“我时常说,杨康才是真正的杀人不见血。你看就算我人品武功机遇样样不如你郭靖,但我留下个儿子来就能让你两个女儿神魂颠倒,最终牵挂一生。”——知乎答主黄不会,“郭襄的一生到底是幸运还是不幸? ”
“青年时代呢,都用来寻寻觅觅了吧,终南山古墓长闭,万花坳花落无声,绝情谷空山寂寂,风陵渡凝月冥冥。终南山在陕西,风陵渡在山西,万花坳疑在山西,绝情谷在湖北,少林寺在河南。多年来我走遍这些地方,甚至更多。”“今天,我四十岁。正坐在峨眉山上梯度,一晃二十四年都过去了。二十四年,而人生有多少个二十四年。”——知乎答主飞花落雪,“郭襄的一生到底是幸运还是不幸? ”
笔者把这一整段话放进百度,除了出现《郭襄》的搜索结果,并未搜索到其他的,故暂不讨论。
“金庸里大情大悲的桥段很多,若论最微妙、最隐晦同时也最让人感叹的,莫过于倚天第二十七章。灭绝师太告诉张无忌,郭襄祖师的徒儿叫做风陵师太。初读不以为意,再思之,如有牛毛细针刺入心中,隐隐小痛,却移不走,抚不平。”——马伯庸,2013年2月28日15:58来自新浪微博。
“我忽然想到赵敏在张无忌婚礼上说的那句:我偏要勉强。我想,郭襄也是这般倔强的一个女生。从遇到杨过的那一刻起,无论是何足道还是张君宝,在她心里都只是过客了。”——知乎答主黄不会,“郭襄的一生到底是幸运还是不幸? ”
三、“抄袭”概念之明晰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范畴远比日常生活中提及的“抄袭”要狭窄得多。著作权法制度首先将“思想”排除在外,这里的“思想”包括思想、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创意、概念、工艺、系统、操作方法、技术方案,换言之,对他人所谓构思的抄袭,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给出抄袭的概念,但观之司法实践和各学者论文,可将抄袭概括为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的行为。而这范围的大小,需具体到个别案例中分析。
而日常生活中提及的“抄袭”,适用门槛很低,抄袭他人创意也属于“抄袭”。譬如复旦大学宣传片“抄袭”事件,笔者认为将主人公设定为宇航员这一创意,在著作权法上是不受保护的“思想”,亦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但公众可不这么想,你复旦和东大的都是宇航员,你就“抄袭”了。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辈均需上下求索。
注释:
[1]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
[2]所谓“转化性使用”,是指对原作品的使用并非为了单纯地再现原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者实现其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增加新的美学内容、新的视角、新的理念或 通过其他方式,是原作品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具有了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了其原先的功能或目的。参见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p334.
[3]“思想”与“表达”的混同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某种“思想”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的表达,那么这些表达也被视为“思想”而不受保护。参见王迁著:《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一版,p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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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Carols
封面图片 | 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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