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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咱们重回古代法医的话题,先上一个虐杀儿童的案例开场。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 这个案例出自宋慈的《洗冤集录》妇人篇,我看到这段话的时候,比较关注两个点,一是这名儿童的死因,二是仵作行人这四个字。
宋慈用了一句话来描述受害人遇害的过程,其中包含的信息量却是很大的。将手足捉定,说明被害人基本上是未成年的儿童,一般情况下,别说成年人,哪怕是十几岁的少年人,要想捉定TA的手足,便于踩死TA,那也不容易办到。脚跟于喉下踏死,这种死法归根结底还是因窒息而死,足踏颈比用手扼颈的力道更大,很可能使甲状软骨、舌骨断裂、塌陷,还可能使颈椎损伤。而未成年的儿童,被成年人足踏颈,就出现了“喉必塌”这种可怕的情形。
更可怕的还是“杀子谋人”这四个字。因争斗与人结仇,于是活活踩死自己的孩子,只为了诬告仇家,隔着时空面对这样的恶意,还是会感到不寒而栗。
曾经有比(特)较(别)专(较)业(真)的读者,会喝问为什么没有给出具体细节。比如讲足塌颈案例,为啥不写受害人的身高、体重、牙齿骨骼情况,你怎么就肯定是儿童呢,万一是侏儒咋办?你怎么就肯定是嫌疑人的亲生孩子呢,万一是隔壁老王的,你不就误导群众了?还有,为啥不告诉我们,受害人手足有无捆缚,喉部损伤的具体情况,肛门有无粪迹,死亡的具体季节,尸斑、尸僵、腐烂程度什么的,尸体不解剖你怎么就下断言是死于窒息呢?为什么要贴影视剧的剧照,这太不客观了。末了再感叹一句,你没出过现场你不懂,这么不严谨,真是让人失望,不能有了粉丝就膨胀啊。
Emm……粉丝属于我时,不属于我个人。至于古代验尸现场,我肯定没出过,您出过吗?
第一,洗冤集录这个案例就一句话,事实上古籍中的案例,有不少也是三言两语模棱两可,很多地方得靠合理脑补。真是的,宋慈他们为啥没有记录每个案例的详细数据呢,难道是有了点粉丝就太膨胀了?
第二,古代的尸检,以体表检查为主,检验骨殖的情况也有,那针对的是完全腐烂的骸骨了。解剖做为当时有悖人伦的事情,千百年来史书上记载的实例,也就王莽时期的王孙庆和北宋区希范五脏图等区区几个,大多还是出于政治目的而不是真为了科研进行的。所以不要再想当然,认为古代也进行解剖尸检。
第三,我们一历史公种号,借鉴影视剧内容,使文章更生动便于理解,到底有什么问题?了解老祖宗有什么宝贝,宝贝又有什么时代局限,这和法医学专业的课堂学习、解剖实验以及论文是两码事,前者要严肃活泼,后者要严肃不要活泼。
我时是不是可以考虑再做一批文化衫了?
最后还是要感谢读者善意的批评和中肯的建议,特别鸣谢言之有物的评论。那些说不出个所以然,纯粹喷着玩的,要不拿张纸巾擦擦,唾沫星子都溢出屏幕了。(此处应有纸巾广告,有意投放者请联系我时小编。)
废话说完了,回到第二个重点“仵作行人”上面。
2. 仵作的来历
“仵作行人”这个名称,大约始于五代,五代和凝《疑狱集》和宋代郑克《折狱龟鉴》都记载了 “府从事”这个案例,明确提到了这四个字,而府从事的案例本身,是转载自五代王仁裕所撰的《玉堂闲话》。
这是个颇为离奇的案子,一个商人行商回家,发现妻子被害,只有尸体没有头颅。商人下狱,被刑讯逼供,自诬杀妻。见了口供,审案官员“府从事”却觉得案中有疑,向太守申请继续追查。在“内仵作行人”的协助下,查出原来是某处豪家,杀了乳母,将乳母的头颅掩埋,然后用乳母的无头尸体替换了商人之妻,商人之妻被豪家畜于私室,并没有死。真相大白以后,商人无罪获释。
从“行人”这两个字的理解来看,五代时的仵作,充其量只能算兼职的临时工,本身还有其他职业,比如殡葬业。五代的仵作,有“内”、“外”之别。外仵作是“孝丧之家”处理丧葬事宜、搬运尸体的民间仵作,内仵作是从外仵作中经由官员选拔、受官方认可的有验尸经验的人。内仵作的任命,不是什么官员都有资格做的,县一级的官员还不够格,至少得太守的级别。
到宋朝和元朝,仵作都还不是官府的固定职工,他们的本职工作要么是给人送葬,要么是棺材铺卖棺材的,或者还有屠夫,官府有事才会征召他们。宋代仵作有时也会称作“团头”,如《水浒传》中,潘金莲毒死武大郎后,“王婆道:‘只有一件事最要紧,地方上团头何九叔,他是个精细的人,只怕他看出破绽,不肯殓’”。
元代王与的《无冤录》上说:“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凶首或事主情嘱,捏合尸伤供报。” 因此元代的件作行人,有时也会称作“屠行”。
明朝法律将“倡、优、隶、卒”定为“贱役”,妓女、伶人、官府杂役、狱卒、捕快、仵作、刽子手等,都在“贱役”之列,本身及其三代以内子孙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或出任官职。民间也因推崇儒家,将正常的验尸视为亵渎尸体的人为数不少,有个别极端例子,情愿杀人坐牢,也不愿意官府检验父亲的遗体,这个例子以后再展开讲。各种因素交织,明朝关于仵作言行记载的史料相对来说匮乏。
仵作摆脱临时工的尴尬身份,成为官府的正式雇员,拿固定工资,这是清朝才开始的事。清朝每个县都必须配备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除此之外,视情况还可以“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预备顶补。”“额设仵作病故、革退, 即以额外仵作顶补,再行考募学习之人。”
清代衙役额定工食银为每月六两(清朝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工时银可能不尽相同),如无意外,仵作工资应该也差不多,实习仵作基本上减半。道光年间,有个别地方如山东、四川、东北的仵作工食银均超过十两,刑部仵作的工食银竟然有48两。经验丰富的仵作,比如为数不多掌握了蒸骨检验技术的人,常会被跨辖区借调,那么他还会拿到“出差补助”。
待遇上去了,那么官府对仵作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之前宋朝仵作,验看尸体,只需对着“检验正背人形图” 喝报伤痕。到了清朝这里,仵作就有一本官方手册做为参照物,“发《洗冤录》一部,选委明白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每年提考一次,“令每人讲解 《洗冤录》一节,如果讲解明白,当堂从优给赏;倘讲解悖谬,即分明责革,饬令勒限学习及另募充补。” 这里所说的《洗冤录》不是宋慈的《洗冤集录》而是康熙年间颁布的《律例馆校正洗冤录》。
除了每年的考核,本职工作突出的清朝仵作另外有赏,相应地,光拿钱不办事或者受贿随意更改检验结果也要受罚。“若有暧昧难明之事,果能检验得法,洗雪沉冤,该管上司赏给银十两;其有检验故行出入,审有受贿情弊者,照例治罪,不许充役。” 补充一点,检验不实受法律制裁,并不是清朝才有的事儿,以前介绍过,唐律中就已经有明文规定了,宋元法律中还有更加细致的处罚内容。
清朝的京城,五城兵马司每城额设仵作一名,此外各添设额外学习仵作一名。到了雍正时期,再给刑部又专设了两名仵作,“人命最重相验,相验全凭仵作。刑部向无仵作,遇有命案,随传五城仵作相验,嗣后刑部专设仵作二名”。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余杭县的仵作用银针刺探尸体喉部,结果银针发黑,就做出了服毒死的结论,最后翻案的时候,由刑部经验丰富的老仵作出马,当众开棺验尸,推翻了余杭县的尸检结果,死者葛品连是因病亡故。
《新增刑案汇览卷十五·检验尸伤不以实》记载: “刑部奏浙江余杭县民妇葛毕氏毒毙本夫一案,讯明相验不实,枉坐人罪之承审各员并妄行控验之尸亲人等,按律分别拟结查例载州县。语此案仵作沈详,将病死发变尸身误报服毒致,入凌迟重罪,殊非寻常忽,可比合依检验不实失入死罪未决,照例递减四等, 拟杖八十,徒二年,已革余杭知县刘锡彤,虽讯无挟仇索贿情事,始则任仵作草率相验,复捏报擦洗银针涂改尸状及刑逼葛毕氏等诬服。”
刑部仵作的开棺验尸,一锤定音,余杭县知县刘锡彤被革职,发往黑龙江;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葆诚、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心潼、锡光等人革职;钦差胡瑞澜、 巡抚杨昌浚革职;浙江按察使蒯贺荪病故,湖州知府许瑶光审案时未从众草率结案,从官场大地震中逃过一劫。当时这个案子被《申报》追踪报道,无形中也为翻案提供了舆论助力,不过被处分的官员,有不少又重回政坛,最倒霉的不过是余杭县的门丁、仵作和浑身是伤的杨乃武、小白菜本人。
仵作的功能,越来越被开明官员重视,清末护理云贵总督沈秉堃提出:仵作一役,向被“视为卑贱,工食亦极微薄,自好者多不屑为”,“因而身充其役者,又皆滥竿充数”,多不学无术,以致平时则“误执伤痕, 颠倒错乱,不一而足;若遇开检重案,无不瞠目束手”。沈秉堃建议进行整顿,设立学堂,并将仵作改名仵书,地位由役提高为吏。他还真筹集经费,于省城设检验学堂一所,可视为中国现代法医学校的雏形 。
要重申的一点是,仵作行人的名称出现在五代,可是根据睡虎地秦简,早在先秦时期,“令史”手底下的“隶臣”或“隶妾”,他们的工作范畴就相当于“仵作”了。但不管叫什么,这些人和现代意义上的法医,从知识素养、专业技能方面来讲,不能够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崔勇,牛素娴,《中国古代仵作人探究》
黄瑞亭,周安居,《我国仵作职业研究》
茆巍,《紧要与卑贱:清代衙门仵作考》
宋慈,《宋提刑洗冤集录》
王明忠,《民间古代“法医”——仵作》
杨奉琨,《仵作小考》
郑克,《折狱龟鉴》
朱声敏,《一名仵作引发的官场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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