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后换中介成交并不一定构成“跳单”。在判断是否存在“跳单”行为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委托人的选择权和中介市场的竞争状况!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尊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限制其选择权。这样才能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诚信!
王某因购房需求,在甲公司业务员的安排下,于2023年2月参观了一处房源。看房后,王某在甲公司业务员的要求下签署了《看房确认书》。在随后的回访中,王某表达了拒绝交易的意愿。次日,王某通过乙中介公司再次参观了同一处房产,并最终与乙公司达成了交易,支付了相应的中介费。甲公司认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看房确认书》中的约定,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中介费用及违约金。
湖南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王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存在“跳单”行为。法院认为,王某无主观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恶意,是通过乙公司的服务完成了房屋买卖,并支付了相应的中介费。因此,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跳单”行为的核心在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或服务,并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达成交易。如果委托人并未利用中介人的服务,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了相同的信息或服务,其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跳单”。法院在认定“跳单”行为时,充分考虑了委托人的选择权和中介市场的竞争状况。在多家中介公司掌握同一房源信息的情况下,委托人具有选择最满意、最合适的中介人的权利。这一观点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