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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基本原则
基金会管理条例是管理基金会运作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
- 公益性:基金会必须致力于促进公共利益,例如教育、科学、文化或社会福利。
- 非营利性:基金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 独立性:基金会必须独立于政府、政治或宗教组织,并以独立自主的方式运营。
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是基金会成立和运营的基本程序。
- 设立登记:基金会必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提供其章程、设立人信息、财产状况等资料。
- 年检登记:基金会每年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报,披露其财务状况、活动开展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信息。
- 变更登记:基金会的章程变更、负责人变更、财产状况变更等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确保基金会合法合规运营的关键。
- 政府监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基金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审查其章程、财务报表和活动开展情况。
- 社会监督:公众和社会组织可以对基金会提出建议或投诉,监督基金会的公益性运作。
- 内部监督:基金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道德委员会,对基金会运作进行自我约束和监督。
具体内容
基本原则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基金会应当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 (二)非营利性:基金会不得向其设立人、工作人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分配其收入。
- (三)独立性:基金会应当独立于政府、政治或宗教组织,并以独立自主的方式运营。
- (四)自律性:基金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运作,确保公益性、非营利性和独立性。
登记管理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登记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 (一)设立登记: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设立申请书、章程、设立人名单、财产清单等材料。
- (二)年检登记:基金会应当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报告,包括财务报告、活动报告、资产管理报告等内容。
- (三)变更登记:基金会应当在章程变更、负责人变更、财产状况变更等重大变化发生后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变更登记。
监督机制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监督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 (一)政府监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基金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审查其章程、财务报告和活动开展情况。
- (二)社会监督:公众和社会组织有权对基金会提出建议或投诉,监督基金会的公益性运作。
- (三)内部监督:基金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如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或道德委员会,对基金会运作进行自我约束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