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效力的探讨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从民法典规定来看,结婚是男女之间的事,同性婚姻是被排除出法律之外的,也就是同性之间并不属于夫妻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所写的,即便欧美国家已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但这并不代表社会的进步,现今理论界虽有争议,但是涉及公序良俗和大众接受能力等深层次原因并没有在民法典婚姻家事编予以规定,那什么是公序良俗呢?我们可以理解为社会的一般道德。因此,从目前民法典规定和立法者态度看,同性婚姻在我国是无效的。
但是无效归无效,不代表并不会发生,假如所谓的同性婚姻发生纠纷而引发的财产、子女监护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虽然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按照目前法院实务操作看是会受理的,处理标准参照合法婚姻家庭纠纷标准。所以,在我看来,同性婚姻仍然无效,意味着不能一起去民政局领结婚证,当然也不能领取离婚证,在遇到涉及同居财产和子女抚养时,参照现行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