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一般职能由区县级司法局实现,各级司法局隶属于上级司法行政机构,各区县司法局由设有区县的市级司法局垂直管辖,受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各级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律师辩护、公证仲裁等业务办理。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目标和要求;拟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全区法治宣传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街道)、各行业法治宣传工作。
3、指导、管理、监督全区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指导全区社区矫正工作。
6、监督管理全区司法鉴定工作。
7、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区“123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8、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性质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9、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
10、负责全区司法行政警用车辆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