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剧情介绍:
骆士宾是周楠的生父(周楠实际上是骆士宾的“奸生子”),郑娟是周楠的生母,骆士宾与郑娟从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具有夫妻关系,骆士宾去世时的妻子是曾姗。
周楠在美国遭遇抢劫案被枪杀死亡,令周秉昆和骆士宾都无比沉痛,二人机场送别郑娟后发生口角斗殴,周秉昆悲愤之下过失致骆士宾重伤后死亡。骆士宾生前留有一份遗嘱,自己的房产、车辆和存款归其妻子曾姗所有,骆氏集团的全部股份由儿子周楠继承,由彭心生代持至周楠成年。
二、法律分析:
首先,剧中周楠先于骆士宾死亡。依照原《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应该归于无效,被继承人的财产应该通过法定继承来进行处理。
其次,电视剧中周楠自出生后都是与周秉昆和郑娟生活在一起的,姓名也是随周秉昆姓的,因此可以推断周楠的户口登记在周秉昆、郑娟的户口簿中。虽然剧中周楠已默认和骆士宾的亲子关系,但未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且剧中出现遗嘱这一环节时,二人已经死亡,无法证明二人为父子关系。因此,周楠不属于骆士宾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郑娟也无法通过代位继承这一法律制度继承骆士宾的财产。
再次,电视剧中只是将骆士宾的遗愿表现为“遗嘱”,而未表现为“遗赠”。即便是“遗赠”,若骆士宾表示死后将财产遗赠给周楠的情况下,郑娟也无法获得骆士宾的财产。因为在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者与遗赠人同时死亡的公民,也不能成为受遗赠人,因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根据原《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遗赠失去效力,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无权请求依照遗赠权取得遗赠人的遗产。对于该部分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郑娟也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获得骆士宾的遗产。
最后,因为电视剧中的遗嘱交代:彭新生只是代持股权,不是继承也不是受遗赠,该代持关系与继承关系为从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当主合同无效时,从合同也当然无效。因此,当骆士宾死后,彭新生也无权代持或处分其股权。
综上所述,骆士宾的财产只能由他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妻子曾珊继承。
实践中遗嘱的处理非常专业,稍有不慎,可能完全违背被继承人的意志,因此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有兴趣的网友还可以检索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1725号】《杨某、陈某1遗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