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持续深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套路贷”违法犯罪是打击的重点之一,但“套路贷”通常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出现,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准确理解和认识“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本质及“套路”是依法严厉惩处的前提,是扫黑除恶队伍必备的基本技能,也是人民群众举报“套路贷”违法犯罪需要了解的基本常识。
一、“套路贷”的概念
“套路贷”本身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确定的罪名或违法性质的名称。而是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归纳出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可将其拆分为“套路”和“贷”来理解。所谓“套路”带有“编织圈套”、“设置陷阱”之意,而“贷”即“借贷”。通俗理解,就是设置圈套陷阱(即套路),以借贷为名,诱骗或迫使他人进入预设套路,采取各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套路贷”较正式的归纳,是指放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制造虚假的借贷、抵押、担保等法律关系,通过强立债权债务、虚增债权债务金额、转单平帐、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他人还款证据、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含软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就是要撩开虚假债权债务的面纱,揭露出其隐藏在面纱之下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实质。
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及非法讨债的区分
准确甄别“套路贷”违法犯罪,需要把握其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达成的民事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行为。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的区别。非法讨债中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无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行为,只是讨要债权行为的手段或方式不合法,不应当视为“套路贷”。对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三、“套路贷”的常见手法套路
1.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中介费”“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从而形成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贷构成违约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放贷人出借款项时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
2.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虚高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3.恶意垒高“债务”数额。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或指定关联公司、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道过“转单平帐”“以贷还贷”,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4.“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过桥资金”为借款人“还借款”,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担保人。放贷人明知是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虚假或虚高债务,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将“债务”恶意转嫁给企业。放贷人明知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假或虚高债务,但通过制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假象,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
5.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放贷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软硬兼施,以暴力(含软暴力)、胁迫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或者通过虚假公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讨债。
实践中,“套路贷”违法犯罪的手法套路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应依法予以打击。
四、“套路贷”犯罪中罪名的认定
因“套路贷”不是具体的罪名,因此对实施“套路贷”过程中的犯罪行为罪名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行为本身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对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