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3月6日起施行。该解释依法严惩假劣药犯罪、妨害药品管理犯罪,以及非法收购、销售骗保药品犯罪等,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公众用药安全大于天。全国两会前夕,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对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再立新规,既是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有的放矢提出解决路径,也释放出从严打击“涉药”案件的强烈信号,有利于震慑不法分子,更有效地保护公众用药安全。
“黑药品”、“黑作坊”社会毒瘤令公众担忧。为遏制犯罪,刑法屡有修订,明确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和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等罪名,执法、司法也重拳出击。然而,面对动辄百倍的利润,还是有个别犯罪分子铤而走险,有的人还在灰色地带里反复试探。
这一次的司法解释亮出了雷霆重拳,绝不姑息,绝不纵容,向涉药违法犯罪挥下千钧重棒,把之前司法政策的空白地带造得亮亮堂堂、明明白白。天不容奸,法不容恶。
首先,新司法解释明确“从严从重”的标准,对于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涉案药品符合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系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等六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顺应了民间的迫切诉求,向犯罪分子亮明了高压线。
其次,司法解释明确,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等,扩大入罪范围,架高量刑“天花板”,彻底杜绝了之前一些违法分子的邪思妄念、侥幸心态:以为涉药犯罪只是轻罪,殊不知,涉药犯罪,人命关天,必须用严刑峻法守住生命安全的底线。
其三,针对近年来“黑作坊”造假案件高企态势,2020年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药品管理罪,确定了:违规假药只要达到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就可以刑事入罪,不能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处理,但也留下了一定的司法裁量空间。
新司法解释对抽象的法条具象化,列举了“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九种具体情形,明确作为入刑的指标,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按图索骥,精准定罪量刑,以法治的强力杜绝在药品、疫苗生产当中有任何的擦边球。
对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这次两高出台“涉药”司法解释,严格保护公众用药安全,托举了生命健康,释放出了法不容奸的明确信号。
责任编辑:沈彬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