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4月24日讯(通讯员 杨法萱 记者 陈咏)第十九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将至,24日,扬州中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2018年度相关工作成效,发布2018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1件,同比增长5.9%,保持了近年来持续增长的态势。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550件,结案率达93.1%。审结案件中含民事案件527件,类型以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主;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件,类型以侵犯商标权犯罪为主;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保护了“茅台”、“小米”、“阿迪达斯”、“耐克”、“施华洛世奇”等一批知名品牌,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美人制造》电视剧侵权案,入选江苏法院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周浩晖诉于正等侵害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纠纷案
扬州作家周浩晖系小说《邪恶催眠师》作者。2014年12月21日,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30集在湖南卫视首播。周浩晖认为,《美人制造》电视剧有关剧集的剧情架构、人物设置、关于催眠术的理解、主要人物感情线索、反派犯罪动机、三个具体催眠桥段等,与自己的作品《邪恶催眠师》高度雷同,余征(笔名于正)、周静、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海宁新创公司、于正工作室等六被告,作为有关电视剧集的编剧、拍摄及制作单位,共同侵害了其作品改编权和摄制权。周浩晖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停止电视剧《美人制造》第二十九集、第三十集的复制、发行和传播,在媒体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831480元。
法院认为:文学作品改编权所保护的是基于原作品产生的派生创作利益,在判断被诉作品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比较两部作品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使读者或观众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如果他人仅是少量利用原作品的部分片段或故事桥段,尚不足以达到在改变原作品基础上产生新作品的程度,不应纳入改编权的保护范围,其所涉行为可以由复制权加以控制,或者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被诉作品对周浩晖作品少量元素的使用属于借鉴构思,与周浩晖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周浩晖关于六被告侵害其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周浩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