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湖北武汉破获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地窖囚禁、强暴少女案。
两名被囚禁性侵的少女,一个年仅16岁,被解救时,已被囚禁了590天,另外一个19岁,被囚禁了317天。
当她们被人从地窖里抬出来时,满身伤痕,已经奄奄一息,她俩已经饿了6天6夜,医生说,如果再晚一天,便没救了。
那么,该案到底是如何发生的,犯罪分子的结局如何?让我们一起往下看。
【案情简介】
时年18岁的小红,家住武汉市青山区胜英村,她的父亲离异后再婚,继母和她关系紧张,二人经常争吵。
2009年夏天,高考失利后,小红打算复读,继母不同意。2009年7月2日晚上,小红又因复读的事同家里吵架,一气之下,她穿着睡衣、拖鞋离开家,出门后漫无目的地在路上走着。
突然,小红感觉背后有个男人跟着他,正要喊叫时,被那个男人从背后用绳子勒住脖子,拖进附近的树林里,强行发生了关系,事后,那个男人并没有放过她,而是把她带回家,关进了地窖里。
这时,小红才发现,这个男人,正是她的邻居曾强保,两家房屋仅相隔200米。
时年39岁的曾强保,是附近一家工厂的工人,离异后住在村里,他平时少言寡语,在村民们眼里,是一个老实巴交的人。
据案发后审讯时曾强保交代,他受电视剧、录像的影响,离婚后,在家里偷偷修建了地窖,趁天黑时,在偏僻路段劫持单身女性,带回来囚禁性侵。
当天,小红被带到地窖后,为防止她逃跑,曾强保用铁链将其栓住。此时,小红发现,里面还栓着一个年龄比她小的女孩。
这个女孩是小丽,她于2008年9月16日晚上被曾强保劫持,关进了地窖,当时,她才14岁。
小丽被关进地窖后,一年多时间以来,她曾多次试图逃跑,均失败。她曾经偷偷藏了一把螺丝钳,打算趁曾强保不在时,钳断铁链逃跑,被曾强保发现,搜走了螺丝钳。
她还趁曾强保不注意时,藏了一根吃饭用的木筷,削尖后在曾强保性侵她时袭击他,不料又被发现,遭到了毒打,还被其用辣椒水喷伤口。
两次失败后,小丽改变了策略,她假装屈服、顺从,然后请求曾强保带她出去透透气。
当曾强保带她到楼顶时,她又用一根尖木棍偷袭曾强保,刺他眼睛,却被曾强保躲开,只刺伤了他的脸,这下,彻底激怒了曾强保,他把小丽再次毒打一顿后,关进了地窖,再也没让她出来过。
曾强保为了稳住小丽,防止她自杀,搬来了电视机和DVD影碟机,让她打发时间。
后来小红被关进来后,她们俩经常商量如何逃出去。最后,小红将求救纸条交给小丽,让她塞进电视机后盖箱里,然后借故弄坏电视机,叫曾强保去维修。
2010年4月,曾强保将电视机抱到维修店维修,没想到的是,被搁置了一个多月,直到2010年5月14日才被打开。
当年,小红失踪后,她父亲以为她去男朋友家,二人外出打工去了,所以既没有寻找,也没有报案。
2010年5月14日,小红的父亲接到电视机维修店好心人电话后,将其当作诈骗电话,置之不理。
幸好好心人接着报了警,当天警察根据小红求救纸条上手绘的位置示意图,来到曾强保家,却因为地窖位置过于隐秘,前两次搜查都没有找到。
警方展开第三次搜索时,在当地村民的帮助下,才找到了地窖入口,将小红和小丽营救了出来。至此,19岁的小红已经被囚禁了317天,16岁的小丽,则被囚禁了590天。
当天,小红和小丽被抬出来时,小丽浑身是伤,伤口发炎,散发出阵阵恶臭。同时,两人因饿了6天6夜,滴水未进,已经奄奄一息,医生说,要是再晚一天,恐怕便没救了。
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原来,曾强保在囚禁两人期间,并没有停止其邪恶的罪行,他仍然在不停地抢劫、强奸其他女性。
2010年3月15日晚上,曾强保在拦路抢劫和性侵另外一个女子时,不小心将其职工饭卡遗失在了现场,该受害女子报警后,警察根据该线索,在验证了其DNA后,于2010年5月8日对他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因此,小红和小丽便被遗忘在了地窖里,没人送饭送水,直到5月14日获救。
后来,警方经审讯和调查发现,曾强保在2007年至2010年5月案发期间,除了小红和小丽两人外,还抢劫、强奸作案11起。
最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曾强保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一方面他没有杀害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也没有造成被害人怀孕等后果;另外一个方面,他提出自己患有精神病。
2011年7月1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死刑判决,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对曾强保执行了死刑。
【律师说法】
“魔鬼在人间”,本案被告人曾强保的恶行,已经无法用语言形容了,世间竟有如此邪恶的人。
但是,在依法治国的法治语境里,即使是十恶不赦的人,对其定罪量刑,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充分保障其合法的诉讼权利。这是“法治”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因此,我们就一起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本案被告人曾强保的罪与罚。
一、对于本案,有人提出疑问,曾强保没有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没有命案,也没有造成被害人怀孕、自杀等严重后果,为何最后法院要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有人认为,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政策是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慎用死刑,本案曾强保可以不适用死刑。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我国刑事司法政策是坚持少杀慎杀,谨慎适用死刑的原则,但是,这一般是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农村邻里纠纷、激情犯罪等,得到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分子。
而对于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分子,仍然适用死刑。
本案中,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告人曾强保,具有依法适用死刑的情节。
我国刑法第236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曾强保是具有判处死刑的法定情节的,强奸情节恶劣,多次强奸,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这些情节,仅一条,就够判处其死刑了。
本案还有一点就是,曾强保的行为,造成了社会恐慌,影响特别恶劣,真正达到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地步。
因此,本案曾强保被判处死刑,属罪有应得、罚当其罪。
二、本案被告人曾强保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在本案中,经审讯和调查查明,曾强保除了囚禁、强奸小红和小丽之外,还抢劫、强奸作案11起,这些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抢夺罪等,应当数罪并罚。
当然,最后结果是执行最高刑罚,死刑。
另外,对于本案涉及到的两个罪名,即抢劫罪和抢夺罪,有人表示不理解,不知道为何会出现两个罪名。
其实,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和抢夺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存在的罪名,两者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除了侵犯财产权外,侵犯人身权利的严重程度不同。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严重暴力犯罪,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
而抢夺罪,一般不侵犯被害人人身权,或者侵犯的烈度较小,它一般表现为趁人不备,夺取财物。
因此,两罪是有区别的,不是一回事。
三、对于本案,如何看待囚禁和性侵的问题,被告人是否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囚禁两少女的行为,独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
对此,周律师认为,这种观点与刑法规定不符。
本案中,被告人曾强保劫持囚禁两女孩,其犯罪目的是性侵,其囚禁行为,即非法拘禁行为,属牵连犯,系被其强奸犯罪行为牵连,触发的罪名,根据刑法理论,牵连行为,应该被吸收,即本案应被强奸罪吸收,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本案中,非法拘禁罪,不应单独构成。
四、最后,本案的种种“差一点儿”,险些酿成大祸,庆幸的是,两女孩命不该绝,但是,种种幸运背后,却有许多值得反思和吸取教训的地方。
比如小红,一个大姑娘,大晚上的穿着睡衣拖鞋失踪,作为家人,就不引起重视?后娘关系不好,难道作为父亲就不担心?
更为令人后怕的是,两女孩获救那天,是小红的父亲首先接到的电话,对于事关自己女儿生命安全的电话,他居然置之不理!
就算不信,毕竟自己女儿确实失踪了,报警总可以吧?
要不是电视机维修店里的好心人坚持报了警,两个女孩,便可能香消玉殒了。
生活中,遇上这种事情的几率很小,但是,一旦遇上,便是百分之百,因此,家长和女孩自身,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令人后悔终身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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