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当日下午,山西晋中40岁男子程某某找到前妻求复合,遭拒后,程某某先是持扳手、驾车追赶前妻友人,又找到在地里干活的前妻及其家人,驾车两次朝前妻家的电动车和三轮车撞去,致其母亲受伤,还拿扳手威胁恐吓其家人,直至对方报警才离开。2021年7月1日,程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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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不起诉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程某某驾驶机动车以撞击方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程某某,男,1981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农民。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7月1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15日经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与其前妻王某离婚。当日下午18时许,程某某到王某上班的玩具厂附近找王某要求复合,但王某不同意。期间程某某手持扳手与陪同王某下班的赵某某发生争吵并驾车追赶赵某某,一直追赶到赵某某家院墙外。
不久,程某某驾驶一辆宝骏牌汽车,找到正在晋中市太谷区某村地里干活的王某及其父亲。当时王某与其父站在地头的电动三轮车与电动车之间,程某某看见后便驾车加速朝王某的电动车撞去。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撞完之后,程某某驾车继续向前行驶十几米后掉头,再次朝三轮车车头加速撞击,此时王某、王某父亲及母亲武某都站在三轮车旁,武某躲闪不及,被三轮车碰倒在地,撞伤左小臂外侧。程某某又驾车继续向前行驶五、六米,再次将车掉头,停车后手拿扳手下车威胁恐吓王某等人,被其他人拦下。王某报警后,程某某步行离开现场。
经晋中市太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某某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驾驶机动车以撞击方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2021年12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来源: 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