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其一,可以在劳动基准法中设置底线性的事假规则,包括放假规则和事假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则等,为劳动者权益提供基础性保障;其二,应明确用人单位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事假规则,为明确双方当事人事假问题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依据。
“用工双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事假规则,确实是一个好办法。”徐金龙说,他每两年都会作为企业方代表参与工资集体协商。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包括病事假的工资标准。徐金龙认为,企业应主动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通过充分沟通,建立规章制度。这样一来,既能让职工请事假有章可循,也可以有效避免肆意旷工的情况出现,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实现‘双赢’。”(部分受访者为化名)(记者 刘旭)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