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新华社被授权播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全文。
去年民法典二审稿中新增的规定,“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由此正式出台。多位参与民法典编纂的法学家告诉南都记者,这一规定,正是为了回应并规制AI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在这篇报道里,我们回顾了民法典新规的形成过程,并试图回答公众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什么样的换脸视频属于侵权?标注“侵权删除”能让换脸视频的制作者免责吗?如果我被换脸了,是否可以依据民法典发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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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如何形成?回应社会问题的同时兼顾技术发展去年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公众很快发现,草案中新增了这样几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我们已经注意到深度伪造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社会问题。”民法典编纂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告诉南都记者,民法典中增加对肖像、声音的保护,正是为了回应AI换脸等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新型社会问题并予以规制、解决,避免后续损害的发生。
从社会问题到民法典中的条款,看起来简单的表述背后,其实有着法学家的多重考虑。
朱虎解释,法律中不适宜出现“换脸”“深度伪造”等描述性词汇,所以最后调整成“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这一高度概括性的表述。“一方面是为了能够应对目前的‘AI换脸’技术,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顾及到发展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中,声音也被纳入保护范畴。而在此前,依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受到保护的声音往往需要以成为商标、作品为前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的声音对个体的区别意义以及附加的人格利益和潜在的经济价值(如同肖像)被认识到。因此,法律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编纂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告诉南都记者。
民法典编纂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举例谈到了1988年美国的“米德乐诉福特汽车公司案(Midler v.Ford Motor Co.)”。
该案原告米德乐是一位著名的女歌唱家,其演唱的声音具有独特的个人风格。被告福特汽车公司制作了一条汽车广告,想使用米德乐演唱的歌曲“你想跳舞吗”(Do You Want to Dance)作为背景音乐。被告虽从词曲的版权人处取得授权,但米德乐却拒绝了福特公司的邀约,不同意使用自己的声音。于是,被告福特汽车公司雇佣了另一名歌手,尽可能模仿了米德乐的演唱声音,并将模仿演唱的歌曲用在了广告当中。米德乐起诉被告侵犯了自己的形象权,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福特公司构成侵权。
美国歌手米德乐Midler。
程啸表示,每个自然人的声音,各有其特点,一旦定型后除非通过科技手段,否则难以改变。因此,自然人的声音也可以用于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尤其是一些非常独特的知名人物的声音,更是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因此,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故此,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和许可,不能够擅自的制作、使用他人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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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合法地使用AI换脸技术?当事人同意是首要前提
在中国,AI换脸正式走入大众视野,始于去年2月的一条“朱茵变杨幂”视频。
这条取材自94年版《射雕英雄传》的视频,由B站UP主“换脸哥”制作。原版黄蓉的扮演者朱茵被换脸成当红女星杨幂,但视频却毫无违和感,杨幂的一颦一笑都灵动无比。视频因此火速“出圈”,在微博等平台上获得破亿的传播量。
“换脸哥”制作的“朱茵变杨幂”视频。
而现在,“换脸哥”的B站主页内已经找不到这条视频。他告诉南都记者,视频火爆之后,杨幂的团队联系到他,希望他将视频下架。“咱就是赔礼道歉也要下架,避免给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和“换脸哥”类似,抖音博主“韦康vico”也因为制作明星换脸视频获得大批网友的支持和喜爱。今年3月,他的一条换脸刘昊然的视频获得了近120万点赞。
韦康vico的大多数作品,其实是基于视频特效技术制作的创意短片。去年有粉丝提出想看AI换脸之后,他才开始研究换脸视频。
事实上,在民法典新规出台之前,韦康vico就已经在担心潜在的侵权问题,他的一条换脸视频还因粉丝举报被下架。现在,他通常会发布包含换脸前后对比的花絮视频,而不是直接发布换脸后的完整视频。
现在,韦康vico发布的大多是包含前后对比的花絮视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五种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等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国家机关依法为依法履行职责使用等。
这意味着,除了以上这五种情形,一切其他的换脸视频都需要以肖像权人同意为前提,否则即为侵权。
“合法地使用AI换脸、变声技术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这种同意最好是一种具体的同意,使用的用途、目的、方式都要详细说明。”朱虎说。
程啸则进一步解释,除了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制作者还须注意公序良俗和法律上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就算得到肖像权人的许可,也不能做一些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事情。比如说,涉及到传播淫秽色情内容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制作者往往会在视频标题或者简介中标注“侵权删除”,以尝试规避侵权风险。但多位法学家告诉南都记者,这样的标注并不能使制作者免责。“发布这个视频的时候,就已经构成了侵权。”程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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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正式实施将产生何种影响?业内人士保持乐观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被换脸者可依据民法典发起维权。
首当其冲的或许是那些与影视明星有关的换脸视频。“按照‘肖像’的定义,肖像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显然AI换脸在技术成熟的前提下是满足这些条件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这样的视频就属于侵害肖像权。”影视自媒体博主王小伍说。
需要说明的,换脸等信息技术手段的受害者并不仅限于明星。今年3月,江苏出现了一桩高中生盗取女同学生活照并拼贴成裸照的案件,涉事高中生将十多名女生的脸部移花接木到裸照中,并发布到境外色情网站。目前,警方仍在对该案进行调查。
受害女生在微博上披露的部分伪造照片。
张新宝特别指出,在这方面,普通人和明星受到的保护没有分别。“民法是全体人民的法,而不是哪个特定职业、特定阶层人士的法,不会对明星或者某个特定行业、阶层的人提供特殊的保护或者设定特别的义务。只要达到损害人格尊严的程度,对任何人的肖像权加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进行侵害,侵权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平台而言,是否也须因侵权视频承担责任?程啸说,还要看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如果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上传的是侵权视频还允许发布,那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确实不知道但收到了被侵权人通知,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也需要对扩大的损害承担责任。”
对于民法典新规,像换脸哥、韦康vico这样的博主保持乐观。
韦康vico告诉南都记者,尽管现在有一些AI换脸的开源软件和算法,但技术门槛还是相当高,需要制作者具备一定的编程基础。在他所在的技术爱好者圈子内,多数人的主要目的还是技术交流,并不会刻意去做违法违规的事。
“民法典对我们真正搞技术的人几乎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是对一些以丑化、恶搞明星来博取眼球的人, 或者对一些走偏门进行违法犯罪的人来说,影响是蛮大的。”换脸哥说。
事实上,南都记者调查发现,AI换脸已成为色情产业等黑灰色产业的“利器”。一些外国的色情网站出现“换脸专区”,以女明星为主的群体深受其害。一些不法团伙将换脸技术用于破解金融行业的人脸识别认证,造成银行和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还有人将AI换脸、换声技术作为政治宣传、政治抹黑的工具,导致各国领导人的虚假视频在网上流传。
美国总统特朗普的伪造视频。
避免不良技术应用造成的侵害,已经成为全球立法者迫切需要面对的问题。去年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已规定,“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再次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如今,换脸哥及其团队将主要精力放到了深度伪造视频的鉴别技术上。但在采访中,他也提出了一个新问题。“现在的技术已经发展到不需要明星的肖像就能生成虚拟人物了,那如果这个虚拟人物看起来像某一个明星,算不算侵权?”他觉得,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有了具体的判例,民众才能更好地理解法律的边界,技术的发展也才能得到更好地规范。
采写:南都记者冯群星 潘颖欣 陈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