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化名)总是因为自己的牙齿不整齐漂亮而渴望矫正牙齿。
几经挑选,小丽决定,在上海市长宁区某医疗美容门诊进行牙齿矫正。让小丽没有想到的是,治疗过程中,拔牙师竟将小丽的一颗智齿和四颗恒齿全部拔除。而在小丽的牙齿矫正方案中,原本并无拔牙的项目。
一怒之下,小丽将涉事医疗美容机构诉至法庭。然而,在法庭上,该医疗美容机构竟一口咬定:小丽从未在该机构就诊过。原来,由于害羞等原因,小丽在就诊过程中,使用了化名。在庭审现场,被告一口咬定,小丽并非其诊疗对象,她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
今天(5月29日)上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了《2015—2019年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发布会,同时发布了医疗美容风险提示案例,这也是上海法院发布的首份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白皮书。在长宁法院近5年受理了的94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多呈现举证难度高、审理周期长、调解撤诉率高等特点。
医美纠纷案件涉及鼻部的最多
小佳(化名)为治疗面部感染外伤,到长宁区某美容诊所进行了修复治疗。然而,治疗后,小佳的面部感染情况却变得更加严重。经上海皮肤病医院诊断,小佳出现了“头颈部皮肤感染”。
经调查,小佳所就诊的美容诊所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其诊疗的医生也并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小佳的故事并非个案。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上海长宁法院共受理辖区医疗美容纠纷案件94件,案件所涉医方主体均为民营医院。94件案件中,以女性就诊者为原告的案件达91件。纠纷所涉诊疗部位以鼻部为主,共计39件。
94件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呈现调撤率高、审理周期长、实际完成鉴定少等特点。其中,由于求美者自身的原因,不少案件陷入了举证难。
除了如小丽的化名问题外,求美者乱签字、不留证等行为,也增加了案件的举证难度。
以小新(化名)的案件为例,在某医疗美容机构求美失败后,小新一边和这家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诉讼,一边多次到其他机构进行修复手术。
审理过程中,由于小新进行了多次手术,其本人照片与身份证照片相差悬殊。同时,小新也没有留下前次失败手术时的前后对比照片。诊疗行为的多次、复合发生,使得争议诊疗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为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
相似的故事也发生在小丁(化名)身上。手术前,小丁将手术款一口气打到了某医疗美容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中。随后,由于小丁个人原因,她取消了手术,并希望医疗美容机构能根据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退款。
谁知,医疗机构一口咬定,未收到小丁的钱款。没有保留消费记录的小丁,也无法对自己的消费行为进行举证,维权陷入了僵局。
为此,法院提醒,在进行医疗美容过程中,求美者应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书面合同、要求机构出示价目表,并将款项直接付至医疗机构账户中。付款后,应要求医院出具相应发票并妥善保存。
此外,求美者还应对术前术后容貌及损害结果进行证据固定,保留照片、病例等证据,勿进行盲目修复。
单方保管病例等问题需关注
除了求美者自身原因外,长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病例保管的单方性、医美鉴定机构的单一性等问题,也为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化解带来难度。
一方面,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但是,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主要是依据医方记载并保管的病历资料。尽管发生纠纷后,就诊者可就涉案病史材料要求封存。但实践中,民营医疗机构保存就诊者门诊病历、拒绝就诊者封存病史要求的情形较多。这直接导致就诊者对医方所出具的病历材料认可性低。
另一方面,根据《上海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应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仅在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或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时,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实践中,由于涉及医疗美容鉴定事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几乎均由医学会进行鉴定。目前单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难以满足实践鉴定需求。因专业人员、经费保障等因素限制,医学会接受鉴定数量往往难以满足司法实践需求,案件等待鉴定的周期较长,时间进度无法确定,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难以及时启动问题突出。
法院提出五大建议给就诊者
针对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特点,法院为就诊者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就诊前对医院及医生的相关资质进行了解,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二是签订合同及付款时应审慎。三是术前应详细了解诊疗风险。四是提高保留证据意识。五是增强合法理性维权意识。
此外,长宁法院认为,为了减少纠纷,医疗美容机构也应对其管理进行完善。
医疗美容机构应明确诊疗项目价格,按照项目明细制定合规的收费价目,签订书面确认单,并及时开具就医发票及费用清单明细,充分保障就诊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医疗美容机构应建立“特别提示”制度。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术前与就诊者签订手术同意书、知情书、告知书,书面口头均应详尽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等,在已详细告知解释治疗项目并征得就诊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治疗,充分保障就诊者的知情同意权。
诊疗机构还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制作病历,反映完整的治疗经过。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管病历,确保病历的同一性。明确就诊者有阅看并复印相关病历的权利,充分保障就诊者的救济权。
诊疗机构还应严格审核执业资质。根据卫生执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严格审核行医人员的执业资质。从事医疗行为应该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并及时向就诊者披露相关医师及护士的执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