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9号)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136,566,83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发行价为8.76元/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1,196,325,492.1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34,356,566.84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61,968,925.28元,截至2016年12月16日,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2月22日对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16)0024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目前,公司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和独立财务顾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与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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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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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6年12月2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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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92080100112341012,截止2016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136,902,825.68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项目、支付中介机构及信息披露费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庄晶亮、夏静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10、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丁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92080100133330097,截止2016年12月22日,专户余额为1,025,551,100.0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银漫矿业白音查干铜铅锡银锌矿采选项目还款项目、银漫矿业白音查干铜铅锡银锌矿采选项目后续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应确保乙方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
3、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定期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丁方每半年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庄晶亮、夏静波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丙方应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证监会、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10、若丁方发现乙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丁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丁方提醒后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丁方利益的情况下,丁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1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丁四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四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丁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