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写 | 南都周刊记者 盛倩玉
编辑 | 杨文瑾
11月13日凌晨,武汉一小区内,36岁女子卢女士从32楼跳下。
悲剧发生前,她曾在小区业主群内说:“我要让小区再无遛狗不拴绳。我拿命来控告,我死了她们这辈子都别想安生。”
19日,卢女士坠楼的第七天,小区上百名业主自发在草地上铺满鲜花悼念。这是一个有着1600多户的大型小区,业主们悼念卢女士的同时,也以此表达对小区里宠物狗扰民问题的不满。
头七当天,众多业主自发悼念卢孝林。
目前,警方已经以寻衅滋事正式受理了案件。
现实中,因宠物引发的各种纷争正不断冲击人们的神经,动辄引发养宠人和非养宠人的争论与撕裂。
调查显示,近几年关于宠物的纠纷和相关诉讼持续增加。北京顺义法院的统计显示,从发生侵权案件的宠物类别来看,90%的案件是由犬只引起。从纠纷类型来看,犬类致人伤害占比最高,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纠纷占到90%。然而,很多宠物主人在事件发生前,都坚信自家宠物“不会咬人”“很听话”。
在我国,对于养宠行为存在什么样的规范和约束?既存约束的情况下,为何仍有人坚持无绳遛犬,并给他人造成困扰?面对不文明养宠的行为,普通人该如何应对?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坠楼事件发生以前,卢女士已经与人争执了两个多月。
两个月前,卢孝林上班途中被小区里没拴绳的宠物狗追逐,受惊吓后责问狗主人为何不拴绳,而几名一起遛狗的老太太反唇相讥,“我的狗不咬人,如果是跟你亲近,说明你不是人类,是狗的同类。”
养狗人不当发言引发其他业主批评。
此后,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卢女士称多次向物业和社区网格群反映无果,每天养狗的老太太们带狗在上班的路上堵她,还挑衅说今天又没拴狗绳有本事来打。她曾购买打狗棍自卫,之后被对方辱骂、击打。
据卢孝林的父亲卢先生透露,11月23日,警方以寻衅滋事正式受理了案件,家人们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
11月24日,轻生女子卢孝林的父亲卢先生在微博上发文,表示:
卢女士家属还通过媒体呼吁网友“不要网暴养狗人的家属”,“养狗和不养狗我们都是尊重的”,“我们不是搞对立,只是呼吁文明养狗。我们反对的是围堵殴打他人的现象。”
对此,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兰迪宠物法团队的胡瑞瑞律师向南都周刊记者分析,在本次事件中,如若查证涉案养宠人带人对该女孩进行拦截、追逐、辱骂、殴打等属实并且情节恶劣的,相关涉案人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胡瑞瑞律师提到,与此同时,该小区的业主大会以及物业如有“不作为”的情况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养宠人承担民事责任,物业承担补充责任。
2020年5月,兰迪正式成立了专注研究宠物法的律师团队,很快引起媒体和业内人士的关注。作为兰迪宠物法团队成员,胡瑞瑞律师向南都周刊记者介绍,“近两年关于宠物的纠纷不断出现,相关咨询和诉讼正不断增多。”
胡瑞瑞律师指出,“由于宠物行业在我国还算是一个比较新兴的领域,所以并没有全国性的专项宠物法规范,和完整的行业规范来进行统一管理。”目前主要是依据各地方性规范和指引等来具体规范各地的养宠行为,例如《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等等。
而各地的养犬管理条例主要是从养犬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领养,以及犬只销售和诊疗等方面来约束养宠行为,“主要约束对象多为宠物狗,对其他宠物的规范更不健全。”
但胡瑞瑞强调,即便如此,“现实中关于‘遛狗不牵绳’‘粪便不清理’等行为需要被约束和规范,其实已经逐渐成为一种共识。比如本次事件发生地武汉,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
南都周刊记者查询《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看到,《条例》第十三条中明确提及,“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这意味着遛狗不牵绳、不处理粪便是典型的违规行为。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王泽锋律师向南都周刊记者介绍,
王泽锋分析,结合实际来看,遛狗不牵绳导致宠物嗅闻他人引发恐惧、宠物高声吠叫严重影响他人休息,或者狗对他人存在攻击性行为等行为,其实都已经属于“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范畴了。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保留证据报警,由警察对其进行警告,如果警告后仍不改正,会对其进行罚款在内的一些处罚措施。”
卢女士坠楼事件发生后,诸多网友为一个年轻生命的逝去感到痛心。此后也有不少讨论将目光聚焦于“养狗”。有不少留言指出,“遛狗不拴绳的人哪儿都有,谁来管,怎么管?处罚太轻起不到警示作用。”“遛狗不拴绳不是已经入法了吗?为啥还能如此嚣张?”
王泽锋分析指出,目前来看,相关处罚并不算轻,难点还在于如何落实。“对于普通人来说,在大街上看见有人遛狗不拴绳就直接报警,然后控制现场等到警察前来处理,这样的做法有些难度。”
事实上,国内一些地区已经采取摄像头拍摄等方式进行管理,后续能直接锁定到不牵绳的养犬人。比如《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就规定对于“遛狗不牵绳”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具体落地由相关部门在部分小区加装摄像头,专门抓拍“遛狗不牵绳”等违规遛狗的行为,从宠物主人为切入点,精准的进行教育和规范。
“但在大多数地方,问题还在于此类行为无法被及时发现,处罚上也会相对困难。”王泽锋说。
胡瑞瑞也表达了类似观点,“频频发生这样的不规范行为,其实并不是处罚力度的问题。”
胡瑞瑞认为,这当中有历史原因,“在国内,很长时间里,宠物的概念并不明确,养猫养狗并未上升到很正式的维度,人们对宠物并没有那么的关注,宠物也还未被如此的重视。作为少数的偶发的事件,没有产生很大的不良社会后果,许多人不觉得是大事。只是随着生活水平上升、独居群体的增多等原因,城市里养猫养狗群体变多了,频繁出现互相妨碍的情况,大家才慢慢意识到这是个问题。”对于普通人,如果遭受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干扰,该怎么应对?王泽锋建议,
2018年,北京顺义法院曾召开涉宠物侵权损害类案件新闻通报会,李建庭长提到,涉宠物类案件类型有多样化发展趋势,“除了常见的宠物咬伤他人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和饲养宠物损害责任纠纷外,还出现了因饲养宠物产生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纠纷、交通事故纠纷。”
而从侵权的宠物类别来看,犬类占比最高,90%的案件是由犬只引起。从纠纷类型来看,犬类致人伤害占比最高,其中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纠纷占到90%。
2020年8月,佛山一12岁女孩牵犬只出门玩耍,犬只挣脱后,狗身上的牵引绳绊倒了一位路上的老人,致使这位88岁老人抢救无效身亡。近年来各地“狗撞人”事件频频发生,很容易让人联想起自己曾经历或看到的城市养犬不文明行为。然而,很多宠物主人在纠纷事件发生前,都坚信自家宠物“不会咬人”“很听话”。
去年8月,一位佛山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
胡瑞瑞律师告诉记者,兰迪宠物法团队对于全国公开的裁判案例进行大数据研究分析后发现,宠物关联的纠纷主要散布的省市是北京、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的省市,“当前这几个地区也是宠物经济蓬勃发展的重点地区,总体上纠纷的散布与当前宠物行业的发展布局相类似。”
就纠纷类型而言,“侵权纠纷居首位,起纠纷的原因主要集中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即养宠人的宠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宠物突然暴起伤人事件,宠物之间互相伤害,宠物寄养机构发生意外等等。”
从全国范围来看,宠物行业的纠纷至今仅有近两万件,跟其他行业的纠纷数量相比并不大。一方面原因是行业当前的整体规模还在发展中,而且在行业发展的前期,即使存在纠纷,为了口碑和商誉,很多企业和宠物主人之间都会选择私了。
另一方面,除了诉讼之外,第三方的介入,如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宠物爱心人士的团体等都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就将纠纷化解。“宠物纠纷大多性质并不恶劣,也较少得到各方主体的重视,为宠物纠纷的消除提供了条件。”
此外,还有一部分的原因是纠纷的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很多人不会为宠物而打官司。针对养宠人士,胡瑞瑞律师建议:
因为养宠问题的社会复杂性,需要平衡养宠人和非养宠人的利益,以及宠物和人的利益的平衡。“我国的立法态度还是比较倾向优先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胡瑞瑞说。
一些涉及到宠物权益和养宠人权益的法规,散落在各个部门法和专项法规中。比如《民法典》侵权篇中就有支持养宠人维权的相关规定,特殊情况下可考虑支持宠物主人的要求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而不仅仅以宠物的市场价值衡量宠物对主人的意义所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也意味着孩子以及成人不可随意挑逗或任性伤害他人宠物,以致自己也受到伤害。
但也有一些极端案例出现。去年11月,昭通威信县发布《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禁止遛狗的通告》,规定市民必须对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同时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如不按要求执行,第一次、第二次警告和罚款,第三次就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这一规定很快激起了网友大范围的讨论和拉扯。
而在不久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金凤花园“隔离宠物狗疑似被扑杀”事件同样受到广泛关注。有网友反映,小区接到通知,全小区人员要去酒店集中隔离,但是宠物不能带去。然而,在她被隔离期间,防疫人员撬门入户,并用铁棍殴打其狗头部。
后来的官方通报显示,“现场工作人员在未与该网民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将宠物狗进行了无害化处置。”很多网友留言:“宠物不仅是私有财产,也是家人”。央视网发表评论说:别拿别人的宠物当畜生。
胡瑞瑞律师分析,国内有些地方确实在对待养宠问题上采取“一刀切”措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是这样的。“国内很多地方都在不断的探索更合适的方法方式,要对我国的立法有足够的信心。”
“相比较于国外,国内在养宠问题上确实没有很多的经验。这也是由我国的社会发展进程决定的,相较于解决宠物的权益问题,解决人的权益问题还是放在更优先级的地位的。”
胡瑞瑞说,部分国家、地区确实较先的实现了人的社会福利,对宠物(动物)的权益表现的更多的是尊重和保护,在动物保护和养宠保障上是有一些经验可以借鉴的。比如1987 年《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公约》从任何人不得引起宠物动物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或者忧伤,不得抛弃宠物动物的角度建立了保护宠物动物的基础性原则。
欧盟的一些成员国也针对动物福利保护进行立法,坚持“动物必须有尊严地死亡”等充满人文关怀的条文。
英国和日本,则在立法方面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来保证养宠的规范性,针对养犬牵绳、宠物粪便清洁、虐待宠物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日本《动物爱护法》修正案强化了对动物虐待罪的处罚。将针对杀伤宠物的处罚从“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2.8万元)以下罚款”提高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