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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张广平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WIPO 2014年《Video Games and IP: A Global Perspective》报告显示,游戏产业已经成长为价值650亿美元的全球化产业。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游戏产业中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专利申请越来越多。国外申请人如何在中国顺利进行游戏软件专利申请,是本文关注的焦点。下面重点讨论国外申请人向中国申请游戏软件专利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何种游戏软件有可能在中国获得专利权
按照中国目前的审查实践,无论是单独的游戏软件,还是与硬件相结合的游戏软件,只要满足相关专利审查标准,都是有可能获得专利权的。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中,特别针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2、易于通过专利审查的几种典型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
(1)方法权利要求
涉及游戏软件的发明大多都可撰写方法类型的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射击游戏方法、一种玩家与虚拟空间互动的方法等,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方法权利要求的不足之处是在侵权判定中可能难以有效举证。
(2)means+function式权利要求
在中国,在以流程或步骤为依据撰写方法权利要求的同时,可以撰写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执行步骤A的装置,执行步骤B的装置,以及执行步骤C的装置。”。
由于这种装置是一种非真实存在的功能构架,则当按照方法权利要求的各步骤撰写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时,应注意;(1)装置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的主题要对应;(2)装置权利要求的各部件的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的各步骤完全一一对应。即要获得一个功能模块构架形式的游戏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需要确保该装置权利要求的各组成部件全部由体现计算机程序步骤的虚装置组成,而不能与实体硬件部件并列。
【撰写示例】
假定:申请的说明书中有一个实现投掷器游戏的计算机程序流程:
步骤A →步骤B→步骤C→步骤D
①方法权利要求:
一种投掷器游戏的游戏方法,包括:
步骤A:从玩家处接收用于预测赢方投掷器的押注;
步骤B:摇动第一和第二投掷器以得到对于每个投掷器的结果;
步骤C:比较每个投掷器的分数,以分数较小者为赢方;
②功能模块架构形式的产品权利要求:
一种投掷器游戏的游戏系统,包括:
装置A,用于从玩家处接收用于预测赢方投掷器的押注;
装置B:用于摇动第一和第二投掷器以得到对于每个投掷器的结果;
装置C:用于比较每个投掷器的分数,以分数较小者为赢方;
如果全部按照与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则在说明书中不用给出包含该装置权利要求的各功能模块的方框图,也不用对各功能模块进行介绍。该装置权利要求在审查时将享受与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相同的待遇。
(3)软件+硬件装置权利要求
在以往的审查实务中,中国专利局并不允许这种虚拟的软件功能模块与实体的硬件特征相结合的权利要求形式。审查员通常会以此类权利要求不清楚/不支持来拒绝这类软硬混合的权利要求。
例如,“一种游戏控制装置,包括处理器和存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配置成:步骤1;步骤2;步骤3”。
然而,在最新的专利复审案件(200880019469.2)中,专利局专家组给出的最新观点为:尽管说明书中主要描述了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该功能的处理器,但是从技术实现的角度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测,除了计算机程序之外,还可以利用诸如FPGA和DSP来实现该功能,并非像审查员所说的仅能通过软件来实现。并且,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大量案例证明这样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即,中国专利局今后对于虚拟的软件功能模块与实体的硬件特征相结合的权利要求形式可能逐渐持开放的态度。
(4)图形用户界面权利要求
图形用户界面具有外观属性和交互功能属性,如果权利要求中仅涉及了对游戏界面组成元素的字体、颜色、形状或布局等外观属性进行规定或设置,则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对于交互功能属性,如果仅指定了基于某个游戏操作而使界面外观状态发生变化的规则,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而游戏界面交互技术是为了实现人为规定的交互规则而采用的底层的信号或数据处理技术,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撰写示例】
“1.一种具有触摸屏显示器的设备上的图形用户界面,包括:
用于游戏的纸牌:第一按钮;第二按钮:
其中,响应于检测到第一按钮被触摸,向左移动所述纸牌;响应于检测到第二按钮被触摸,向右移动所述纸牌”。
这种权利要求属于界面交互规则的定义,未涉及如何通过对信号或内部数据进行检测和处理以控制特定操作的界面交互技术,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但是对于如下这种保护显示图像用户界面的背后的软件装置的权利要求,目前审查实践没有排除其授权的可能性:
“1.一种用于触摸屏显示器的设备的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设备显示用于游戏的纸牌、第一按钮、第二按钮,所述设备包括:
响应于检测到第一按钮被触摸,向左移动所述纸牌的装置;响应于检测到第二按钮被触摸,向右移动所述纸牌的装置”。
当然,这种撰写方式还需要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5)商业方法相关的权利要求
目前中国专利局针对商业方法相关的专利申请采取的最新的审查策略为:(1)首先判断涉及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2)如果属于,则审查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基于区别特征确定该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否属于技术问题,如果该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则该申请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反之,则判断该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撰写此类权利要求时要特别注意体现对现有技术的“技术贡献”。
综上,希望本文对期望向中国申请游戏类软件专利的国外申请人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