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9月29日至30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三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的刑事案件。
△庭审现场
案例一
陈某某、罗某某系夫妻关系。罗某某在十多年前是该村的“放铳”手艺人,在村民家里有红白喜事的时候“放铳”并且会自己制作黑火药,后因国家禁止,加上罗某某身体不好患有严重肺气肿便不再制作黑火药与“放铳”。
约八年前,陈某某发现家里还剩下一些硝与硫磺,陈某某觉得浪费了,于是让罗某某告诉其配方,在罗某某的指导下,在其家里堂屋,按照一斤硝、三两碳、三两碗破的配比,制作出约10公斤黑火药,存放在家,后以10元钱每斤的价格出售给当地村民(具体出售给谁,现无法查清)。
2021年07月20日22时许, 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员在株洲市渌口区龙潭镇罗某某、陈某某家进行检查时,查获制作好的成品火药约5.55公斤,被告人陈某某对自己非法制造、储存火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对查获的火药进行取样,鉴定结果均为黑火药。
判决情况: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被依法扣押的黑火药 5.55公斤,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二
2019年冬季,被告人彭某某经人介绍在一攸县男子(身份不详)处以每斤4元的价格购买硝酸钾800斤,后彭某某陆续在朱亭镇、龙潭镇等地购买硫磺及自制木炭、米汤在自己家中分批自制成黑火药用于“放铳”和销售。
2019年末的一天和2020年末的一天,彭某某分两次将自制的黑火药以14元每斤的价格卖给渌口区淦田镇张某共40斤,获利560元。
2021年7月20日18时许,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民警在株洲市渌口区龙潭镇彭某某家中搜查出其储存在家中的黑火药五桶及“铳”8把、引线若干,经称重彭某某储存的黑火药净重共58.585KG。经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鉴定,彭某某家储存的火药系黑火药。
判决情况: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黑火药5桶(共计58.585公斤),予以没收,依法处理。被告人彭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陈某明知其父亲即陈某先要购买硝酸钾、硫磺用于制作火药,仍于2020年4-5月份的一天,帮助其父亲在攸县网龄刘某的店铺中购买了硝酸钾、硫磺各60斤,随后交给其父亲。
2020年7-8月份,被告人陈某先在自己家中,用陈某买来的硝酸钾、硫磺和家中的木炭为原料制作成了火药,随后将制作好的火药保存在其家中杂屋的一木柜中。被告人陈某将火药使用了两次,均用于农村“白喜事”上“放铳”(即单纯的鸣响),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
2021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先家中查获了剩余的火药,经称量,剩余火药重量为30.45千克。经提取样本经验,制作好的火药被检测出含硝酸钾、硫磺和木炭,能燃烧,为黑火药。
判决情况:鉴于二被告人非法制造爆炸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均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先系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被告人陈某系从犯,本院认为二被告人陈某先、陈某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黑火药30.45千克和铁铳2个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释法
我国历来对爆炸物品实施严格管控,现实生活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属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即不论有无发生爆炸伤亡结果,一旦有上述行为,均可触犯刑法。因为爆炸物属于高危产品,一旦处置不当,极易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就已经构成犯罪,至少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达到上述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就已经构成情节严重,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在本院审理的上述案件中,虽然上述被告人制造、买卖或储存黑火药的重量均达到五千克以上,但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鉴于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均将制造或买卖的黑火药用于传统白喜事“放铳”,属于为正常的生活需要而从事非法的行为,依法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故本院均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尽管“白喜事”放铳属于传统民俗,但是会导致民间自行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黑火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民间自制黑火药因为生产过程缺乏安全保障,成品性质不稳定,后续又缺乏适宜的保存条件等,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爆炸,造成的社会危害将无法预计。因此,为了减少此种人为制造的社会危险,除了要进一步强化群众对自制火药是违反犯罪的认识,严格依照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以外,还要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摒弃自制火药“放铳”的风俗,保护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潇湘晨报记者蒋伟岸 综合株洲渌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