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7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冰冻争取权利事件”一审第二次修订前当事人接受媒体采访。
(南方周末记者 刘怡仙/图)2021年9月17日下午,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权利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持续近两个小时,未当庭宣判。
距离2019年12月23日第一次开庭,已过去一年零九个月。当事人徐枣枣(化名)说,这段时间里发生了许多变化:疫情袭来,到国外冻卵变得更遥不可及;2020年全国“两会”上,两份意见相左的提案引发对“单身女性冻卵”的热议;国家卫健委就“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的提案作出答复;湖南省卫健委回复省政协提案“先行冻卵,解冻卵子时需持合法生育证明”成为新的可参考思路。对她自己而言,“我的卵子也在跟我一起变老,我的时间越来越紧迫了”。
徐枣枣最早是在2018年冬天咨询冻卵事宜的。那一年,她满三十岁,工作刚获晋升,伴随着生活的未知性与身体的微妙变化,机会和压力交织而来。她想冻卵,为自己买一份“保险”,推迟考虑“是否生育”。
她去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生殖科,确认身体正常,卵子健康,但冻卵需求遭到拒绝,原因是国家有相关规定,单身女性不能冻卵。徐枣枣遂以一般人格权纠纷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提供冻卵服务并承担诉讼费用。(详见南方周末此前报道《对话首例冻卵案当事人:两次就医欲冻卵,反遭催生》)
9月17日16时许,徐枣枣走出法院即对等候在庭外的媒体称,她对被告方将冻卵与高龄妊娠划上等号不能理解,这让她在庭上一度情绪激动。
徐枣枣强调,“我现在冻卵我可能就只冻一年。我还没有到高龄产妇的年龄,所以不能把冻卵之后(可能)使用直接等同于高龄生育”。
徐枣枣的代理律师董晓莹称,本次庭审聚焦于医院是否要满足原告不以医疗为目的的冻卵需求,拒绝该需求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
被告方由首都医科大学妇产医院部门主任及代理律师出席。据界面新闻报道,被告方律师在庭上表示,单身冻卵的风险应按照取卵、冻卵、生育三个部分展开评估:取卵存在对未婚女性的健康风险,冻卵会导致高龄及单身生育;一方面,单亲家庭抵御社会风险能力差,另一方面,高龄生育会造成女性的自主权和母子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如果在两种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坚持冻卵,则违背了不伤害原则。
“被告提出冻卵解冻之后高龄妊娠,会给孩子带来健康影响”,董晓莹说,“我们认为冻卵和解冻生育是两回事,当事人不一定现在冻卵,将来就会高龄生育。并且专家证人也提到高龄生育本身不一定对孩子的生命健康有影响,这只是一种风险,这个风险如果当事人自己愿意承担,她应该有自主选择权利。”
2019年12月首次开庭时,法官认为该案涉及较多医疗法律政策、伦理以及冻卵技术问题,难以当庭作出判断,宣布休庭。因此本次庭审,徐枣枣邀请了两位专家证人出庭,其中一位是性别与法律专家、中华女子学院退休教授刘明辉,另一位是不便透露姓名的医学伦理专家。
根据徐枣枣提供的资料,刘明辉认为,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可以出于“生殖保险”的目的而实施“冻精”这种辅助生育技术,且并未要求男性已婚。“不允许单身女性‘冻卵’,却允许单身男性‘冻精’是一种性别歧视”,“此行为妨碍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
徐枣枣说,从首次开庭就感受到许多人都在关心单身冻卵议题。她认为,国家卫健委就提案所作出的答复——“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则释放了正面信号,“他们已经听到单身女性的声音,可能后面的改变会一步一步来”。
她希望胜诉,从而为更多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权利。但她也表示,“过程比结果重要”。
2021年1月,国家卫健委在对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中表示,目前,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人民视觉/图)
南方周末记者通过多方采访,梳理出全国首例“单身女性争取冻卵权利案”中涉及的四点争议:
争议一:相关规章制度是否被扩张性解释?
两次庭审中,医院都提到他们拒绝给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是源于相关主管部门对医疗单位的约束性规范。
这份关键的规范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由原卫生部于2001年发布、2003年修订,其中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对此,徐枣枣的代理律师董晓莹认为,该规范违背了上位法的一些规定。“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保障妇女的生育权,从来没有对单身女性区别对待。”
董晓莹还提出,依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冻卵是否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之一存有争议。该办法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没有直接提到冻卵这个词”。
在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副教授刘瑞爽看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医院提供冻卵服务有所约束,但约束并不明确,仅限于“不得买卖卵子和胚胎”“实施代孕”。
他认为,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这个办法进行了扩张理解,“很严苛地推定只要一冻卵,就是要代孕、买卖卵子”。而单身女性冻卵之后的潜在风险,可以靠其他规范进行管制。
争议二: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吗?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妇科生殖内分泌专科实验室负责人、广东省卫健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评审专家王文军认为,“冻精”与“冻卵”在操作技术上有很大差异。
“冻精”所需的精子取出是没有创伤的,男方通过手淫取精即可获得。冻卵则在促排卵后通过穿刺获取卵子,是有创的操作。促排卵需要注射大量促排卵药物,以达到超排卵的状态,带来很多风险。比如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出现腹腔或胸腔积液,甚至发生血栓,肾功能损害等。
与此同时,冻卵受到患者年龄、卵子质量以及受精过程等因素影响,解冻后受精并发育成胚胎的妊娠率不及解冻胚胎的妊娠率高。王文军解释,卵子作为人体内最大的细胞,冷冻保护剂需要渗透进细胞内达到保护作用所需的量和时间要求较高,会遭受一定的冷冻损伤。
此外,冻卵解冻后妊娠安全性还受到年龄影响。如果一名女性二三十岁怀孕,产科并发症较少,而随着年龄增大,尤其是40岁左右妊娠,易发生妊娠期糖尿病、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等产科并发症较多,而且早产、流产、产后大出血发生率高。
“如果以为冻卵后就万事大吉,能有足够的胚胎可以使用,这个(想法)是不对的。”王文军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冻卵技术是成熟的,但这个技术也有它的局限性。在生育力保护技术中,冷冻胚胎的性价比优于冷冻卵子。
目前,冻卵技术的实施也有用在单身女性身上的,但主要是患肿瘤、癌症的病人。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梁晓燕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肿瘤的临床治愈率越来越高,尤其是乳腺癌,大部分年轻的生育期女性患病后通过化疗、放疗都能很好地活下来,但是放化疗药物会给卵巢带来不可逆的损伤,导致女性提前进入绝经期,丧失生育能力。“目前我院生殖中心的生育力保存库就保存有二百多例冻卵,其中三分之二都是冻的乳腺癌患者的卵子。”
梁晓燕认为,允许冻卵可能有助于提升生育率,但也可能会导致生育年龄推迟,引起更高的孕产期风险。同时她强调,对于那些患有影响生育功能或者影响生育时机的疾病的人群来说,可以探讨赋予她们冻卵或冻胚胎的权利,但需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完善的情况下,并且在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开展此类业务的生殖中心进行。
争议三:冻卵与解冻生育能否分别看待?
南京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方兴认为,冻卵涉及一系列复杂的、待解决的问题,存在无法绕过的伦理问题。
首先,我们国家未从法律层面明确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如果一名女性冻卵后死亡,这枚冻卵却被使用并生出一个孩子,那么法律上如何定义这个孩子?
其次,在辅助生殖的高新技术领域有一个无法绕过的问题,即代孕。单身女性一旦选择冻卵,如果未来她的身体状况不允许生育,但是她又想要把冻卵取出用于生育的话,她有可能选择代孕。代孕在中国不被允许,《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均明确规定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提供代孕相关服务。
刘瑞爽则认为,卵子只是一个生殖细胞,选择冻卵主要是在行使自己的身体权:基于个人意志,可以自主决定捐献血液或组织器官,那也可以决定把自己的卵子先行取出。以后要使用冻卵生育时,才涉及生育问题。
一个可参考的案例是,2021年8月25日,湖南省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对省政协提案的回复:“有条件的开放具备医学指征的单身女性进行冻卵,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你们建议先行冻卵,解冻卵子时需持合法生育证明,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我委将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建议对《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进行修订,进一步完善卵子捐赠、卵子冷冻等相关法规。”
“有一定限度的放开比完全禁止,从法律上来说可能会更好”,方兴对上述办法表示认可,“可以先开一个口子”。
争议四:冻卵的目的是延迟生育吗?
徐枣枣称,被告方在此次庭审中数次提问“冻卵的目的是为了推迟生育吗”,并强调推迟生育将带来高龄妊娠风险。
刘瑞爽认为,冻卵的目的不是为了延迟生育。“谁不想碰到心爱的人,马上就结婚,马上就在一起呢?人家没碰到,你会让人凑合一个吗?”他认为,年轻时冻卵是为了如果四十岁时遇到意中人时,还有质量好的卵子可用,“是为了生殖健康”。
梁晓燕认为,允许冻卵有助于提升生育率。她并非呼吁健康人群提前做生育力保存,“我建议他们赶快生孩子”;“但如果我们国家生育率继续下降,而他愿意来做生育力保存,我们应该提供这个平台,这些年轻人可能有一天想通了还会来生孩子。”
南方周末记者 刘怡仙 高伊琛 南方周末实习生 张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