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刘冬莉
家住孝感市孝昌县的雷先生在武汉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可回家后却发现该电脑的质保日期被提前了8个月。他怀疑自己用全新机的价格买了一台二手机。
从9月初开始,雷先生多次与商家交涉,均不欢而散。9月13日,在极目新闻记者和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协调下,经历了半个月维权的雷先生终于与商家达成一致:由商家支付给雷先生1.5万元作为补偿。
新买电脑质保期提前了8个月
8月29日,在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花水街道的一家“华为专卖店”,雷先生和妻子看中了一款华为MateBook14-2020款笔记本电脑。“当时看了样机觉得很满意,便决定买下来给老婆当礼物。”雷先生说,在扫码支付了7500元钱后,销售人员拿出一台深空灰色的新机,当着他的面将外包装拆除,并开机帮他调试了一番。同时承诺,该电脑可享受2年维保的售后服务。
当时天色已晚,雷先生二人着急赶回孝昌,没细看便匆匆离开。
到家后,雷先生打开电脑,将电脑序列号输入后,却惊讶地发现,这台笔记本电脑的质保期竟是从2020年12月22日至2022年12月22日。
华为客户服务中心向雷先生出具的检测报告
“我今天才买的电脑,为什么质保期却从去年12月份就开始了呢?”9月2日和4日,疑惑的雷先生带着电脑,先后前往位于安陆和武汉的华为客户服务中心检测和查询,两次结果均显示,该电脑出厂日期为2020年11月4日,而电子保卡发生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
通过致电华为客服,雷先生得知:“一般来说,新机首次联网后,其Windows系统会被激活从而生成电子保卡,电子保卡一经生成便无法修改。从质保日期来看,该电脑应该早在2020年12月就被激活了。”同时,该客服人员还向雷先生确认,其所购门店并非华为官方授权门店,建议雷先生向当地监管部门反映。
雷先生无奈,只好向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花水所投诉。
商家承认电脑为二次销售
质保日期比购买日期提前了月8个月,雷先生怀疑自己用新机的价格买了台二手机或样机,便来到当初购买电脑的“华为专卖店”交涉。一位李姓工作人员接待了他。得知雷先生的来意,对方称:“电脑保修是从出厂日期开始,并非从购机日期开始,且所有华为机器都是到店之后就激活再销售的。”
这一说法与华为官方客服的回复明显不一样。雷先生说:“如果是全新机,为什么只有一年多的保修期了?这明显就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对此,李某坚持称,电脑从开具发票日期起两年保修,有质量问题来店里。双方僵持不下,差点发生冲突。
9月10日,雷先生再次打开电脑,发现在“电脑管家”的“权益查询”中,多了一个“延长服务宝”,显示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
涉事电脑
“我没有购买过延保服务,也没有委托任何人购买。为什么我的电脑会多出一年的延保?”雷先生十分疑惑。进一步查询得知,该延保服务正是“华为专卖店”的李某付费购买,价格为398元。
雷先生怀疑,李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为该电脑购买延保服务,目的是为了延长该电脑的质保期,以摆脱该电脑提前激活的嫌疑。
对李某的做法,雷先生并不认可:“延保服务从电子保卡生效期开始22个月内才能购买,且仅能购买一次、延保一年。如果这台电脑的质保期从购买时算起,那有效期应该到2024年8月,而不是2023年12月。”雷先生表示将维权到底,如果协调不成功,会考虑走法律途径。
华为客服称该门店未经官方授权
“我们看到他们门店内外都是华为的标志,手机导航软件上也显示的是‘华为专卖店’,以为是华为官方授权店才进来购买的,谁知道却遇到这种糟心事。”雷先生说,近半个月来,他和妻子多次往返武汉和孝昌与商家交涉,耗费了不少时间与精力,但对方态度强硬。双方多次不欢而散。
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华为客服热线。客服人员向记者确认,华为在江汉区共有5家官方授权体验店,但该门店并不在其中。除授权体验店外,还有一些授权经销商经营的华为专卖店,这些专卖店可在华为官网查询找到。
14日下午,记者登录华为官网,输入该门店地址查询发现,并没有找到这家店。
在接受极目新闻采访时,该店负责人称,自己是有华为授权的,待回去后可将证书授权发来。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其发来的证书。
对于电脑被提前激活,该店负责人解释称,这款电脑货源紧张,这是他从其他渠道购进后再进行二次销售的,保证是新机,绝非二手机。
那么,非华为官方授权店,在店内外展示华为标志是否侵权?极目新闻记者向相关部门人士了解得知,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判断商标侵权的前提要件是涉案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该专卖店如果确实未经华为授权,而在店铺内外使用华为商标,属侵权行为。但该店相关行为是否属侵权,需要华为官方予以认定。
9月13日,在极目新闻记者和武汉市江汉区市场监管局花水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雷先生不予退还该电脑,由商家支付其1.5万元作为补偿。
江汉区市场监管局花水所工作人员认为,商家在经营时,对于被提前激活的电脑,应该做到告知义务,让消费者在知情并自愿的前提下购买;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电子产品时,一定要留意商品外包装和系统激活时间,防止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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