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出差入住上海某外事酒店,两个小时后遇害。身上近4万财物被洗劫一空。
案件经过:
王梅刚大学毕业,就入职到某医药公司业务部,工资待遇优厚,再加上出众的长相,优渥的家庭条件,王梅就如一朵鲜花,无论走到哪里,都成为人们瞩目的对象。
公司因业务需要,派王梅到上海参加药品交流会。事发当天。王梅入住到上海某宾馆,这是一个四星级涉外宾馆,宾馆设施完善,公共区域人来人往,热闹非常。王梅被安排到了楼上住宿区域。虽然这里环境雅致,但与外面的公共区域是相连的,从公共区域进入住宿区域是畅通无阻的。
王梅下午2:40入住到 1911客房。由于一路颠簸,王梅准备洗漱一下,休息一会儿。正当她准备入睡时,门外传来的敲门声。
“谁呀?” “我。”听到门外男子的声音,王梅感觉有些蹊跷,本能地想通过猫眼儿看看是谁,外面的男子随即答道“服务员,看看你的厕所。前台说你的厕所排水不太好。”听到外面的回答,王梅的心一下子就放松了。没多想,就打开了房门。
进来的男子一把抓住了王梅,捂住了她的嘴,口里说道:“别出声,否则小心小命,你一入住酒店,我就盯上你了,相信你是个有钱人,赶快把钱交出来。”王梅被吓得差点晕过去,听到对方意图只是要钱,就赶忙说:“钱都在皮箱里,你自己去拿。”男子将王梅随身携带的2.3万元和20元港币装入包中,本想立即离开,随即想到:我一出门她肯定报警,我人出不了酒店,警察就会先先到酒店,我即便绑了她,她也记得我的长相。一不做二不休,不如…… 然后他用力掐住了王梅的脖子,看王梅没有了气息,他又摘去了王梅价值7000多元的手表。
王梅的尸体第二天才被发现,宾馆报了警,警方将犯罪分子抓获。
王梅的父母听到女儿被害的消息,悲痛欲绝。虽然犯罪分子已被抓获,但王梅父母觉得上海某宾馆对女儿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向其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798860元(其中包括王梅被抢劫财物损失28300元,丧葬费用231793元,差旅、住宿费95967元,教育、抚养费442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宾馆赔偿王梅父母8万元。
王梅父母及宾馆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王梅父母称:
1.宾馆对犯罪分子未进行访客登记,对其反常行为未进行盘查,也没有给予充分注意。宾馆虽有完善的监控设施,却不能切实起到对旅客的保护作用。宾馆管理过程中的过错,与王翰之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 宾馆没有恪尽职守,放任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宾馆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侵权。可以说,银河宾馆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了王梅的死亡。
3. 王梅作为旅客住宿,是一种消费行为,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应当根据保护受害方的原则来处理。
银河宾馆称:
1.王梅与本宾馆之间只存在合同关系,对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2. 由于出入宾馆的人员太多,宾馆确实很难注意犯罪分子的形迹,这是客观条件所限。只有在本宾馆注意到犯罪分子的异常举动后不采取行动,才是不作为。故宾馆在履行与王梅的住宿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不履行注意义务的违约事实,也不存在不作为的情节。
3. 王梅之死是犯罪所为,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是导致王梅死亡的唯一原因,本宾馆即使有违约过失,但此过失不足以造成王梅的死亡。
4. 刑事犯罪具有不可测性,宾馆不具有拒绝一切企图犯罪的人于宾馆之外的辨别力。因此宾馆提醒客人从门上探视镜中看清来访客人再开门,并同时配有自动闭门器、安全链条等设施。王梅未看清来者即开门,也为犯罪提供了条件。
总之,宾馆的行为与王梅之死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本宾馆对原审判决定宾馆承担8万元的款数没有异议,但必须明确这是本宾馆对王梅之死表示同情,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给王梅家属的。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也就是说宾馆仅赔偿王梅父母8万元。
法院观点:
一,王梅的死由犯罪分子造成,犯罪分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对王梅没有侵权责任。
王梅在宾馆内被害、财物被劫,是犯罪分子犯罪的直接、必然结果。该犯罪结果所引起的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只有犯罪分子才应当承担。宾馆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既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又没有客观上的行为牵连。宾馆的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这些行为不会必然地导致王梅死亡。因此,银河宾馆与犯罪分子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宾馆与旅客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律规定来调整。由于宾馆有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自王梅登记入住银河宾馆起,王梅就与宾馆形成了合同关系。宾馆除应履行向王梅与收费标准相应的服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保护王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义务。王梅是在宾馆内被犯罪分子杀害的,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宾馆不可能完全避免此类犯罪事件在宾馆内发生。因此,不能以宾馆承担着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就一概认为宾馆负有责任。
宾馆作为四星级宾馆,已经具备了将宾馆大堂等公共活动区与旅客住宿区隔离的条件,但却未隔离。犯罪人出入王梅所在的住宿区时,均没有遇到过宾馆工作人员的注意与询问,因而才能顺利进入客房作案,作案后又从容逃脱,银河宾馆不在旅客住宿区配备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是其工作中的一大失误,这一失误已将旅客置于极不安全的境地,这也是犯罪分子选此宾馆犯罪的根本原因。
犯罪分子为等待犯罪时机在不到两小时内7次上下宾馆电梯,电视监控设备宾馆工作人员不能对这一异常举动给予密切注意。银河宾馆没有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义务,自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宾馆不能认为给客房装备了安全设施、并且用文字提示了安全常识,就是尽到了自己的义务,还必须认真、负责地教会旅客在什么情况下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这些安全设施,直至旅客形成使用这些设施的习惯。否则,纵使有再好的安全设施,也会形同虚设。银河宾馆在这方面所尽的义务是不够的,
因此,宾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梅未能充分了解和利用宾馆提供的安全设施,为犯罪提供了条件,因此酌减银河宾馆的违约赔偿数额。
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1.安全无小事,无论走到哪里,都要把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尤其是入住宾馆等陌生场所,更要进行自我防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此规定是指经营者之商品或服务直接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形。造成王梅的死是犯罪分子的伤害的结果,不是酒店的服务造成的,因此王梅的损害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宾馆只承担过错责任。
花季少女殒命宾馆,留给其父母的伤害是无法补救的。如果金钱能够弥补创伤,那王梅父母可以走工伤赔偿的途径,一般像案件中的这种刑事犯罪,犯罪人的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都很差,王梅父母不可能在犯罪分子那里得到多少赔偿的。王梅是因为工作原因被害,宾馆虽不是工作地点,但毕竟是与工作有必然联系的地点,完全符合工伤的赔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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