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名下一套拆迁安置房归女儿继承,但再婚妻子享有居住权。这份遗嘱有效吗,又该如何继承?近日,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1994年,家住南京的老张与前妻协议离婚,两人约定当时只有5岁的婚生女小张由父亲抚养。此后,老张携女儿一直居住在自己名下一套45平方米的房屋内。几年后该房屋拆迁,老张依政策通过产权置换,获得一套69平方米的安置房,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2009年,老张与李某再婚,共同居住于该安置房内,两人没有再生育子女。
2019年,老张因病去世,去世前订立遗嘱载明:名下安置房给女儿小张继承,但再婚妻子李某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不过,办完了老张的身后事,继母李某拒绝配合小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甚至不让小张回到安置房居住。
拿不到父亲给自己的房子,小张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母配合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另外还提出了主张,自己有权在该房屋7平方米小房间内居住。被告李某则认为,依照遗嘱,自己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房子归她没错,但我能住在里面。”
案件审理中,法院向住房保障中心核实,拆迁时,小张作为与老张的同住人,属于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老张因此拿到了这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并确认了该安置房室内使用面积为48平方米,其中小房间面积7平方米,与该房同地段同户型面积的房屋出租价格为2500元/月。后来,法院虽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始终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老张的遗嘱真实有效。案涉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是老张在离婚后、与李某再婚前取得,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小张虽不是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主体,不能单独获取拆迁安置补偿,但老张确因小张而获得了更大面积的补偿。所以,小张对该房屋也是享有居住权的。
老张订立遗嘱时有权为再婚妻子李某设立居住权,但不得影响女儿小张对该房屋的居住权。小张要求过户并对7平方米小房间享有居住利益,与其为老张取得现有两室一厅的安置房做出的贡献程度相当,应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小张继承,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配合小张过户;李某有生之年对案涉房屋中大房间、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共计约41平方米享有居住权;小张在李某有生之年内对该套房屋约7平方米的小房间享有居住权,但不得入住,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364.58元/月的标准支付小张7平方小房间下一年度的租金。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本着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及时调整裁判方向,选择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作为对小张居住权利益的补偿。此做法在兼顾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作为小张享有居住权利益的变通,较好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介绍,该案是由遗嘱引发的居住权纠纷。虽然判决时,确立居住权的民法典还未正式实施,但民事主体运用居住权概念处分自身权利、表达利益诉求的情况日益增多,审判实务中涉及居住权纠纷的案件也不在少数,多发生在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拆迁安置、公房租赁、离婚等领域,这从侧面也反映出居住权入典已具备了现实基础。
法官提醒,“居住权”是已于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的创新之处,该权利的设立为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民法典明确,居住权在原则上可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并经登记而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从而可以享有长期稳定的居住权,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需要。不过,除非另有约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南报融媒体记者 张源源
通讯员 吕蓉蓉
来源: 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