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投诉,工商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法律依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受理消费者申诉的案件,但是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一)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二)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三)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四)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五)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